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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2026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6-03-12 11:0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Q1: 核验评价对象是哪些单位?

  核验和评价对象保持一致,均为2025年12月31日前在锡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分公司。

  Q2: 核验评价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逾期了怎么办,有什么影响?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核验和评价材料;4月10日起对逾期仍未参加核验和等级评价的单位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在限期10日内拒不改正的,列入本年度不予延续劳务派遣许可名单。

  Q3: 核验评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注册地所在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验材料(未注明则提交上年度12月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2.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3.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4.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5.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6.职工工资支付清单;7.上年度全年社会保险缴费凭证;8.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情况明细表;9.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费发票清单;10.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11.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评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3.自评佐证材料。

  Q4: 核验评价的流程?

  (一)核验流程

  1.材料提交。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注册地所在人社部门的核验工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核验材料。

  2.材料审核。各地人社部门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社保代码使用,对未向社保中心申请劳务派遣单位标识的一律退回整改,劳务派遣单位需承诺被派遣劳动者均按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工伤费率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积极引导退出。对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核验要求,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核验通过。

  3.结果反馈。核验通过的,各地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劳务派遣分公司由各地人社部门在《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分公司)》上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核验不通过的,由各地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评价流程

  1.单位自评。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开展自评,并提供自评佐证材料。评价周期为评价的上一自然年度,得分=初始分+基本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

  2.等级初评。各地人社部门对照等级评价标准,结合核验材料、信用等级评价表、日常监管等情况,初步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评价分值及等级,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结果会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召开“初步评价结果会商”会议,统筹确定全市劳务派遣单位评价等级。

  4.反馈情况。各地人社部门将拟确定的评价等级向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反馈,劳务派遣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申请。

  5.社会公示。各地人社部门将拟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结果公布。公示结束后,各地人社部门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布全市等级评价结果。

  Q5: 在核验评价期间,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有改变的,是否可以同时办理劳务派遣许可变更手续?

  可以。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许可机关收到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变更许可申请后,即启动办理手续。

  Q6: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是否还需要提交?

  不需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许可的,可不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如果单位在申请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之后,本年度又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许可的,需要向许可机关补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Q7: 核验评价的材料交到哪里?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谁许可、谁发证、谁核验”的原则,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县)、区人社部门进行核验和等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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