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无锡市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和评估确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09 16:2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需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40号)(附件1)规定,现就无锡市(不含江阴市、宜兴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纳入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
无锡市区范围内(不含江阴市、宜兴市)符合《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苏人社发〔2016〕217号)(附件2)规定、自愿纳入工伤协议管理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于2026年3月17日17时前向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称无锡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应当填写《无锡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3),并如实提供材料并接受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或者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材料不完整的;
(二)取消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管理不满一年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四)停业或者歇业的。
二、评估确定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评估小组。成立由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保中心、医学专家组成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同专业医学专家中抽取三名,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无锡市社保中心各抽取一名。评估小组成员在评估工作中发现与申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出现回避情况的,评估小组成员及时补充。
2.资格审核。无锡市社保中心对收到的评估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资料移交评估小组,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书面审查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退还申请材料。
3.实地核查。评估小组组织现场查看,核实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实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生产配置场地、设备、人员及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填写《无锡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
4.择优协议。无锡市社保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工伤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服务需求等情况,通过谈判协商,择优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5.公示。签订服务协议后,在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及其生产装配的属于《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的辅助器具名称,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长三角地区(含省内)已经通过经办机构评估确定,并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的需求接受异地认证,不再另行评估确定。
三、监督工作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工作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无锡市社保中心纪检监督室派员全程参与监督,无锡市社保中心监督电话:82411336。
四、联系地址和方式
联系地址:无锡市广瑞路2号 无锡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联系人:汪荣生,电话88352657。
附件: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的通知》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