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版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12333服务专栏

12333近期热点问题(2025年8月)

发布时间:2025-08-29 15:0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1、请问现在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入职新单位,试用期工资怎么支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工伤职工什么时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关于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单位可以在网上打印单位缴费记录单吗?

  答:可以,您可登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登陆后点击界面左侧“单位权益单”,按需选择需打印单位权益单人员后查询打印社会保险单位权益记录。

微信

微博

智能问答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