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湖人才计划”博士后人才引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0-16 09:5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锡人社发〔2024〕57号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委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党工委人才办、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关于推进“强智聚才”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锡人才〔2024〕1号),经研究制定《“太湖人才计划”博士后人才引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4日
“太湖人才计划”博士后人才引育
实施办法
根据《印发<关于推进“强智聚才”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锡人才〔202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分级分类建站资助,对企业设立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分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经费资助。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升格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的,再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
第二条 新进入工作站(创新基地)的全职博士后人员给予每年5万元生活补贴,连续支持两年。
第三条 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职称,具有副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并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本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超岗位聘用,待岗位空缺时优先纳入岗位管理。
第四条 吸引鼓励各类优秀博士后出站后留锡(企业或在锡科研院所)工作,对在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或出站留锡5年内,在锡购买首套住房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给予最高30万元购房补贴,分3年按照4:3:3比例发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申领补贴的住房自拨付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变更产权所有人,否则须退回补贴资金。在分期拨付期间离开本市的,不再支持后续的补贴资金。
第五条 鼓励博士后自主创业,各地创业载体优先为创业博士后提供创业场所和服务,优先纳入“太湖人才计划”支持。
第六条 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对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鼓励各地给予资助奖励。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我市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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