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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百问百答 (四)劳动关系篇

发布时间:2024-07-09 13:3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四、 劳动关系篇

87. 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88.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89. 劳动合同应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90.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91. 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如何约定?  

92.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93.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94. 什么是工资?   

95. 什么叫最低工资?我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96. 劳动者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97.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98.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99. 如何办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00. 劳动者休息日是如何规定的?   

101. 在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102. 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03. 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04. 在哪些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05. 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06.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107.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08. 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点?   

109.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110.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

111.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应当向哪些调解组织申请? 

112. 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有哪些注意事项?

113. 产生劳动争议,应该向哪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4.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长?

115.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1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117.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是多长? 

118. 对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119. 劳动者如何提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120.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21. 劳动保障监察主要受理哪些投诉、举报? 

122. 满足什么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应予受理?   

123. 什么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应当通过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  

 


 

87.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88.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注意:法律鼓励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最迟不超过一个月。

89.劳动合同应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90.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91.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注意: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3.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94.什么是工资?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95.什么叫最低工资?我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劳动法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月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为2490/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为24/小时。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96.劳动者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97.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98.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99.如何办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受理条件: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第六条:(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5)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意见或者集体协商结果;(二)劳务派遣书面意见;(三)申请企业特殊工时的公示情况说明;(四)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五)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及原方案执行情况。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序号

地区

镇街

办理地点

经办窗口

咨询电话

1

无锡市

市本级

滨湖区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L区人社窗口

0510-81825580

2

江阴

高新区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社会保障科

0510-88020023

3

江阴

澄江街道

澄江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人社科

0510-86980127

4

江阴

南闸街道

南闸街道紫金路5

综合

0510-86178009

5

江阴

云亭街道

云亭街道云台路251

人社科102办公室

0510-86610272

6

江阴

夏港街道

镇澄路588号夏港街道办事处8号楼204人社科

8号楼204人社科

0510-88019068

7

江阴

申港街道

申港街道人社科

人社科

0510-86680089

8

江阴

利港街道

利港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人社科办公室

0510-86929060

9

江阴

璜土镇

璜土镇为民服务中心

人社科办公室

0510-86658018

10

江阴

月城镇

月城镇为民服务中心

人社科办公室

0510-86591863

11

江阴

青阳镇

青烟镇文秀路89

人社科

0510-86910118

12

江阴

徐霞客镇

徐霞客镇为民服务中心

人社科

0510-86911866

13

江阴

华士镇

华士镇行政审批局

人社科办公室

0510-86218075

14

江阴

周庄镇

周庄镇行政审批局

人社科

0510-86903667

15

江阴

新桥镇

新桥镇为民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

0510-81697100

16

江阴

长泾镇

长泾镇为民服务中心

人社科

0510-86305015

17

江阴

顾山镇

顾山镇为民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

0510-81633906

18

江阴

祝塘镇

祝塘镇行政审批局

人社科办公室

0510-86088092

19

宜兴

新街街道

环科园(新街街道)办事处

审批局

社区服务中心

0510-87060020

20

宜兴

屺亭街道

开发区 (屺亭街道)办事处

行政审批局便民服务中心

0510-87563022

21

宜兴

张渚镇

张渚镇政府

社会事业局

0510-87329909

22

宜兴

西渚镇

西渚镇政府

为民服务中心

0510-87375468

23

宜兴

太华镇

太华镇政府

社会事业局

0510-87380121

24

宜兴

徐舍镇

徐舍镇政府

行政审批局

0510-87600662

25

宜兴

官林镇

官林镇政府

行政审批局

0510-87280153

26

宜兴

杨巷镇

杨巷镇政府

便民服务中心

0510-87270035

27

宜兴

新建镇

新建镇政府

为民服务中心

0510-87285801

28

宜兴

和桥镇

和桥镇政府

行政审批局

0510-87813696

29

宜兴

高塍镇

高塍镇政府

行政审批局

0510-87896126

30

宜兴

万石镇

万石镇政府

便民服务中心

0510-87816605

31

宜兴

周铁镇

周铁镇政府

政务服务中心

0510-87506537

32

宜兴

丁蜀镇

丁蜀镇政府

为民服务中心

0510-87400796

33

宜兴

湖㳇镇

湖㳇镇政府

为民服务中心

0510-87472111

34

宜兴

宜城街道

宜城街道办事处

为民服务中心

0510-81860121

35

宜兴

新庄街道

新庄街道办事处

行政审批局便民服务中心

0510-87563022

36

宜兴

芳桥街道

芳桥街道办事处

社会事业局

0510-87580055

37

梁溪

梁溪区人社局

通扬南路28010

人社职能窗口

0510-83151686

38

锡山

东港镇

东港镇行政审批局

201办公室

0510-88767512

39

锡山

鹅湖镇

鹅湖镇行政审批局

8910窗口

0510-88740605

40

锡山

羊尖镇

羊尖镇行政审批局

业务一科办公室

0510-88739163

41

锡山

东亭街道

东亭街道行政审批局

910窗口

0510-88220301

42

锡山

锡北镇

锡北镇行政审批局

9-16窗口

0510-83791130

43

锡山

厚桥街道

厚桥街道行政审批局

102办公室

0510-88720710

44

锡山

东北塘街道

东北塘街道行政审批局

综合窗口

0510-83772060

45

锡山

云林街道

云林街道行政审批局

综合窗口

0510-88269201

46

锡山

安镇街道

安镇街道行政审批局

6号窗口

0510-88532110

47

惠山

堰桥街道

堰桥街道行政审批局

后台协同区

0510-83751381

48

惠山

阳山镇

阳山镇行政服务中心3

305

0510-83959337

49

惠山

钱桥街道

钱桥街道行政审批局

附楼106

0510-83216071

50

惠山

洛社镇

洛社镇便民服务中心

1号、2

0510-83300095

51

惠山

前洲街道

前洲街道行政审批局

综合窗口

0510-83383612

52

惠山

玉祁街道

玉祁街道行政审批局

综合人社窗口

0510-83880113

53

惠山

长安街道

长安街道行政审批局

综合窗口

0510-83571992

54

滨湖

胡埭镇

胡埭镇芙蓉北路20号为民服务中心

3号、4号、6号、7号和8号综合窗口

0510-85581022

55

滨湖

河埒街道

滨湖区万达小巷1号为民服务中心

10号窗口

0510-85103730

56

滨湖

蠡湖街道

蠡湖大道168号蠡湖大厦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2号综合业务窗口

0510-85136898

57

滨湖

荣巷街道

滨湖区梁溪路888号为民服务中心

7窗口

0510-85513395

58

滨湖

雪浪街道

锦溪路99号为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

1号综合窗口

0510-85955011

59

滨湖

蠡园街道

滴翠路99号为民服务中心

5号窗口

0510-85169070

60

滨湖

马山街道

梅梁路16号度假区管委会后辅楼(社会事业局)三楼

305办公室

0510-85992906

61

新吴

新吴区

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28号科技商务中心

科技商务中心101021

0510-81891594

62

新吴

旺庄街道

旺庄街道机场路111号为民服务中心

206办公室

0510-85297865

63

新吴

硕放街道

硕放街道薛典南路50号便民服务中心二楼

212办公室

0510-85309538

64

新吴

梅村街道

梅村街道嘉禾广场旁为民服务中心一楼

A08窗口

0510- 88154243

65

新吴

江溪街道

江溪街道江海南路85号综治中心

3号窗口

0510-85041809

66

新吴

鸿山街道

鸿山街道振鸿路16号一楼

劳动监察办公室

0510-88990723

67

新吴

新安街道

新安街道清源路6号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11号窗口

0510-85382509

68

经开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万新路77602

人社窗口

0510-80580168

 

100.劳动者休息日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01.在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102.在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3.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意:上述(八)(九)(十)三项,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四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104.在哪些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5.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上述条款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0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0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08.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点?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有下列几个特点:

(一)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二)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三)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四)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七)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10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程序解决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劳动者认为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110.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11.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应当向哪些调解组织申请?

 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劳动者所在的企业建立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企业所在的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三)企业所在市(县)区劳动人事仲裁院设立的联合调处中心;(四)企业所属商(协)会建立的商(协)会或行业调解组织。

也可线上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一)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二)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网址:http://223.71.147.149/portal

112.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申请方式自由。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二)双方一致同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且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调解期限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当事人书面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在15日内或者当事人同意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四)调解协议可以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不予确认决定书。

(五)特定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13.产生劳动争议,应该向哪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各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地址、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

 

邮编

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510-82411222

无锡市广瑞路2

214011

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510-86800756

0510-86804278

江阴市天平路6

214431

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510-87973477

宜兴市教育西路1

214206

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510-88202190

无锡市东亭街道二泉中路139

214101

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510-83592339

无锡市惠山大道1084

214171

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510-85707367

无锡市梁青路710

214062

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510-85850209

无锡市通扬南路280号三楼

214023

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510-85215015

无锡市清晏路28-3

214028

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巡回庭

0510-88358300

无锡市万新路71

214124

 

11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长?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15.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此外,申请劳动争议申请应当提交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登记证书或查询材料及当事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及与其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的证据材料(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11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7.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是多长?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8.对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119.劳动者如何提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填写投诉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应证据材料。劳动者也可拨打12333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登录“江苏智慧人社”APP或小程序反映相关诉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调查应当在60个工作日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结案后,根据工作需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咨询电话

管辖属地

责任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广瑞路2

85011432

江阴市

各街道综合执法局负责,相关联系方式可咨询12345(政府热线)

宜兴市

宜兴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宜兴市东山西路24

87985080

87988332

锡山区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东亭二泉中路139

88702042

惠山区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惠山大道1084

83592133

滨湖区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梁清路718

85863314

梁溪区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通扬南路280

85056387

新吴区

区劳动监察大队

清晏路28-3

85227883

经开区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万新路71

88353003

 

120.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121.劳动保障监察主要受理哪些投诉、举报?

(一)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或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扣押劳动者合法证件的;

(二)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应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的,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规定超时加班的;

(四)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七)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规定的。

122.满足什么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应予受理?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123.什么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应当通过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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