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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全市技工院校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21 13:16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8089/2024-00127
发文日期
2024-06-21
公开日期
2024-06-2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就业,学校,通知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为推动无锡市技工院校规范管理和高质量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技工教育的政策规定,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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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为推动无锡市技工院校规范管理和高质量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技工教育的政策规定,近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市技工院校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锡人社规发〔2024〕1号),进一步规范全市技工院校管理,促进全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内容

  《关于加强全市技工院校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技工教育的政策规定,对我市技工院校管理体系、内部管理、招生管理、师资建设、教学管理、社会化技能培训评价、财务管理、学籍管理、资助管理、评估督导等10个方面提出加强管理的17条工作举措。

  (一)在健全技工院校管理体系方面,明确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动,通过对辖区技工院校开展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掌握各校办学基础能力情况、规范办学情况、安全风险隐患情况、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情况等,督促其落实问题整改;探索由属地人社部门牵头,在民办技工院校设立包括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属地街道在内的监督机构,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明确技工院校要主动接受所在市(县)、区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对技工院校出现重大问题的,要形成跨部门联席会商机制,提高问题处置的针对性。

  (二)在规范技工院校内部管理方面,强调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推动学校发展、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重大决策方面的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健全技工院校内部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保障规范办学和健康运行。明确民办技工院校要依法依规制定章程,按规定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以及年度检查等工作。

  (三)在规范技工院校招生工作方面,实施技工院校招生资质发布制度,市人社部门每年对全市技工院校主要办学条件进行核查,结合年度办学督导评估结果,确定年度学校招生资质及合理办学规模,不具备招生资质的学校不得开展招生;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削减招生计划或取消招生资质。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禁计划外招生或超计划招生,各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收费标准、办学地址等未经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的,不得自行向社会宣传发布。

  (四)在规范技工院校师资建设方面,要求技工院校建立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建设发展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明确技工院校师资配备(包括师生比、师资结构、师资条件等)以及师资内涵建设的相关指标和要求。

  (五)在规范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方面,明确优化专业结构、开设新专业、落实教学管理规范、加强实习管理等的要求,鼓励建设一批专业群、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全面推进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各技工学校应科学规范编制并严格落实经人社部门核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遵守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的时间和期限、学生年龄、实习安排、实习保险等有关规定,技工院校与合作企业、实习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并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利。

  (六)在规范技工院校培训评价活动方面,明确要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管理,技工学校经备案后可面向本校学生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省重点以上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可面向社会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同一职业(工种)逐步调整至只备案2-3所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专业推广实施鉴定式技能竞赛,探索理论知识考核统考化、信息化,提高人才培养评价质量。

  (七)在规范技工院校财务管理方面,明确民办技工院校应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不得在报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另行加收费用,学生在读期间学费不得提高。技工院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办学经费,民办技工院校每年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应报市民政、人社部门。

  (八)在规范技工院校学籍管理方面,明确要求规范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学籍注册、异动管理、资助经费申领等方面的比对互查,强调学籍异动办理的时限要求,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九)在规范技工院校资助管理方面,明确技工院校落实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学生免学费资助和助学金申报、申领、发放工作。涉及学生免学费、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其他政府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的,技工院校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在加强技工院校评估督导方面,明确将动态修订完善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加强对技工院校规范办学全过程监管;对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或存在重大安全稳定隐患的,将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削减其招生计划或取消其招生资质;对不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要求的,按规定调整其办学层次;技工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惩治力度。

 

  关联阅读: 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技工院校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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