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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操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2-27 14:13    来源: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8089/2024-00009
发文日期
2023-12-26
公开日期
2023-12-27
文件编号
锡人社发〔2023〕7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考核,调配,通知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我们对人员调动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按操作办法执行,各市(县)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可参照操作办法执行。人员调动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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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直属单位,各市(县)、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经开区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我们对人员调动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按操作办法执行,各市(县)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可参照操作办法执行。人员调动全流程应通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促进人员合理、有序、顺畅流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市属事业单位是指无锡市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无锡市级单位下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本操作办法所称调动是指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入或调出。

  第三条 市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需根据编制计划、岗位空缺、岗位任职条件要求,坚持工作需要、公平公开、科学配置、程序规范、人岗相适。

  第二章  人员调动条件

  第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基本条件:

  (一)调入前系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身体健康;

  (三)具备聘用岗位能力素质,符合聘用条件;

  (四)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在称职或合格以上(在同一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调动除外);

  (五)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相关回避规定。

  第五条 市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从本市下辖市(县)区和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确需从市(县)区和基层调入的,原则上应采取公开选聘方式。

  第六条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工作人员,应制定选聘工作方案(含选聘公告),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由主管部门或市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公开选聘完成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符合调入人员基本条件的,可以人才引进方式从无锡市外(含驻锡部省属单位,下同)调入市属事业单位:

  (一)符合无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三)属于事业单位紧缺的、急需的人才。

  第八条 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符合调入人员基本条件的,可从无锡市外调入市属事业单位。 

  第九条 为解决夫妻分居从无锡市外调入的人员除符合调入人员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入方配偶为无锡市户籍且在无锡市工作,取得无锡户籍和在无锡工作均满三年;

  (二)夫妻分居满三年以上;

  (三)调入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条 为照顾父母从无锡市外调入的人员除符合调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父母均为无锡市户籍且常住无锡市,取得无锡户籍和常住无锡均满五年;

  (二)父母身边无子女,且年满五十五周岁或父母至少一方生活不能自理;

  (三)调入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市属事业单位从无锡市外调入工作人员符合第七条第(一)(二)项条件的,年龄不限;其他从无锡市外调入的,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市属事业单位不得办理调出:

  (一)试用期未满,或不满政策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超过政策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尚不满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可以调出;

  (三)法律、法规或其他政策规定不得调动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入市属事业单位:

  (一)试用期未满,或在市内单位不满政策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同一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调动除外);

  (四)因“管办分离”或“管养分离”等事业单位改革原因保留事业性质人员;

  (五)法律、法规或其他政策规定不得调动的情形。

  第三章  人员调动程序

  第十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动动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计划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明确选聘条件,提出用人需求。

  (二)用编申请。用人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 

  (三)人员考察。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需征得拟调入人员所在单位同意,与主管部门联合对拟调入人员实施考察,必须认真核查拟调入人员人事档案和“三龄两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工作经历、学历;个人身份)相关资料,查询诚信记录,考察其政治素质、德才表现、工作能力等是否符合选聘条件,并作出考察结论。

  (四)讨论决定。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根据人员考察情况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市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送人员调动材料。

  (五)审核公示。市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呈报的调动材料,因解决夫妻分居、照顾父母拟调入人员的调动情况由市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部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核、公示结果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

  (六)办理手续。审核通过、公示结果不影响调动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拟调入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户口等转移手续,办理人员聘用和入编。

  市属事业单位需公开选聘工作人员的,应在用编申请批准后由主管部门或市直属事业单位按照选聘工作方案完成选聘工作,再进行后续调动程序。

  第十五条 调出市属事业单位人员,应经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人员调动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市属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应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函,内容包括:拟调入人员基本情况,调入单位岗位空缺情况,调动理由,公示情况,回避情况,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调入人员人事档案和“三龄两历一身份”核查意见、考察结论(含政治素质、德才表现、工作能力和现实表现、诚信记录、廉政意见)等;

  (二)市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编制使用意见;

  (三)《无锡市事业单位人员调入审批表》。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同一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机关在编在岗人员调动到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适当简化程序,无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要求的公函。

  第十七条 市属事业单位通过公开选聘方式调动工作人员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或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结果资料。

  第十八条 无锡市外人员调入市属事业单位除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调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从首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至调出单位间录用、调动的材料;

  (二)调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拟调入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三)拟调入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表;

  (四)拟调入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等材料复印件。

  第十九条 解决夫妻分居人员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工作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条 照顾父母人员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需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如父母双方或一方生活不能自理的,另需提供无锡二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

  第五章  工作要求和纪律

  第二十一条 调动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调动所需的相关材料,如有伪造的,不得调动,并通报原单位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共信用信息机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人员调动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责。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通过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手段和未按规定办理调动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人员调动,要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可参照本操作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办法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暂行办法》(锡人社规发〔2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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