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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30 09:18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8089/2023-00240
发文日期
2023-05-30
公开日期
2023-10-3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基金,社会保障,就业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为了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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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PDF

  为了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社会保障方式、资金管理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因此,为贯彻落实《省办法》,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无锡市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江阴市、宜兴市遵照执行。

  (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三)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

  1. 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按年度退返个人缴费部分;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或者征地时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个人分账户中的本息余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退还本人。

  2.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于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3. 保障对象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且经书面确认,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8%×240﹣(逐期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总金额+退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总金额)计提,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原有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4. 征地时,保障对象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书面确认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征地时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8%×240计提。

  5. 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第3、4条所述计算方法减去安置补助费计提。

  6. 个人分账户资金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全部计提。

  7. 按照《实施意见》计提后,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将个人分账户余额平均分十年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逐年增加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每年新记入的金额÷139。在第十年时,将个人分账户全部利息收入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分账户同步注销。

  8. 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四)政策实施时点

  《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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