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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23-06-06 14:5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苏职称〔2023〕2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7〕1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3月31日

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doc

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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