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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数字经济(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23-04-13 11:1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通信行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能力,建立健全符合通信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通信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畅通通信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在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通信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通信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信息通信技术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业务开发与技术支撑、生产运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含有线通信、无线通信、互联网与信息系统等三个专业类别(有线通信:包含有线交换、有线传输、数据通信、动力环境、智能网、网络监控及管理等;无线通信:包含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无线传输、无线集群通信等;互联网与信息系统:包含互联网、信息化、计算机通信、多媒体通信等)。

第三条  全省数字经济(通信)工程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层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数字经济(通信)工程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信息通信工作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5. 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学习。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解决了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项目的完成有重大贡献,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通信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规划、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或1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推广、投标)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监理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有效组织处理通信设备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复杂问题、重大网络故障或各种紧急故障,保障网络安全畅通。最终形成有价值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故障案例报告,得到业内专家认可。

(五)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互联网(数据)应用系统研发与技术管理,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并最终得到推广应用。

(六)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企业信息化应用、电信业务支撑系统研发和升级改造项目,在提高管理效率和改善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通信网络规划建设、设备运行、网络优化、业务支撑等方面的重大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项目,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鉴定或认可,并在全省推广。

(八)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业或省级通信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工作,并被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七)和(八)至(十)中的各1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二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标准规范制定等2项以上,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六)作为技术负责人,研究开发与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作为技术负责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3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八)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

(九)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十)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四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水平和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和二等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之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通信工程规划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过市(厅)级规划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通信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咨询、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制订或修订,或2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并已公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五)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之后,须同时具备(一)至(六)和(七)至(八)中的各一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级优质工程奖3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省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改造升级工程、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已投入应用,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评估,工程建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主持研制开发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且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七)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八)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通信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和在基层一线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 

第十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通信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通信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二十一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通信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江苏省数字经济(通信)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申报基本条件后,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二十五条  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一、申报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表(简称申报表,下同)。

2.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应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5.对照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职称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对照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书和佐证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图纸、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科研课题方面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方面,应提交本人为主编制的主要技术管理资料参与全过程中关键节点材料。对要求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需提供立项报告、建设单位、应用单位证明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材料。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或实例材料等。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须按规定要求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5.熟练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对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总结或项目报告实例材料要求有个人观点、问题剖析、解决方案及实施效果

11.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2.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3.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14.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

15.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奖: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工程咨询奖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

16.优质工程奖: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17.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8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分项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9项目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20.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有相应的原始证明材料。

21主要起草人: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22.有关设计等级标准,大型、中型、小型工程(项目)的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23.经济效益: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4.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效益。

25.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教材、手册、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6.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篇幅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27.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28.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数字经济(通信)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29.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须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日程)等证明材料。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县级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集团公司级、省公司级技术创新奖可分别对应省(部)级、市(厅)级。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应用)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0或由数字经济(通信)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四、技术报告、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

1.基本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学术交流文章等。论文发表时间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撰写。

2.专业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内容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须反映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问题能力或工作创新能力。

4.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论文替代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授权发明专利、奖项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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