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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时间:2023-04-13 11: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完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精神、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特点与新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第三条 本条件中的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方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事求是、学风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近5年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或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到警告处分者,次年不得申报,并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记过处分者,次年不得申报,并延迟2年以上。

(三)对伪造学历、资历、学术成果,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纪律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不断提升外语水平与计算机能力,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1、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熟悉和掌握本学科研究方法,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基本研究能力,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三)参与省、市和有关部门下达的课题研究,并撰写部分研究报告,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第八条 科研成果与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同时满足条件(二)、(三)、(四)中任一条。

(一)在CSSCI来源期刊(以下简称C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参与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其中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研究报告获得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以上(署名前三)。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科研业绩显著,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并至少1次为优秀,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第十条 破格评审条件

在满足正常评审科研成果条件的基础上,破格评审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同时满足条件(二)、(三)中任一条。

(一)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以上(署名前三)。

(二)出版学术著作l部。

(三)在C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一)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其中40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二)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三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主持本学科某一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1项以上。

(三)具有指导研究实习员科研和学习的能力。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与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同时满足条件(二)、(三)、(四)中任一条。

(一)在C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专门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须在二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个人学术著作1部;或合著(署名前三)2部以上,且每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三)在二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C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其他领导肯定性批示2项以上。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符合规定的学历或资历要求,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科研业绩突出,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并至少1次为优秀,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6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第十六条 破格评审条件

在满足正常评审科研成果条件的基础上,破格评审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或条件(二)、(三)、(四)、(五)中任两条。

(一)荣获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以上、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与其相当的称号。

(二)在一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3项以上。

(四)主持并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省级课题2项以上。

(五)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署名前三),或二等奖1项以上。

 

第五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其中40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最新知识及其发展趋势,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的研究,或在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对推动本学科建设与发展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创新性的研究课题,具有对重要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的研究能力。

(二)主持并完成省级课题1项以上。

(三)具有指导助理研究员及以上人员科研的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条科研成果与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同时满足条件(二)、(三)、(四)中任一条。

(一)在C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以上;或出版个人学术著作1部,并在C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专门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须在二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一级核心期刊1篇以上)。

(二)出版个人学术著作1部以上。

(三)在一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二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在C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C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研究报告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以上,并获得省(部)级其他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其他领导肯定性批示3项以上。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符合规定的学历或资历要求,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科研业绩显著,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并至少1次为优秀,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

(一)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副研究员资格10年以上。

(二)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在满足正常评审科研成果条件的基础上,破格评审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或条件(二)、(三)、(四)、(五)中任两条。

(一)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以上,或与之相当的称号。

(二)在一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5项以上。

(四)主持并完成国家级课题2项以上。

(五)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署名前二)1项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

第六章 非专门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报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类非专门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参加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取得相应科研成果,并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可以申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员应按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逐级申报,一般不接受越级申报。科研成果突出,工作岗位特殊需要,方可申请越级申报,但必须满足第二十五条或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且从严掌握。

第二十五条 直接申报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并从事与社会科学研究相关工作10年以上;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后,并从事与社会科学研究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满足副研究员正常申报的其他基本资格条件。

(三)科研成果与业绩要求按第十四条。

(四)科研成果从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3年后,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后算起。

第二十六条 直接申报研究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10年以上,并从事与社会科学研究或决策咨询相关工作25年以上。

(二)由厅级单位(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党委或党组出具工作需要说明,并由2名以上省内外有影响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三)满足研究员正常申报的其他基本资格条件。

(四)科研成果与业绩要求按第二十条。

(五)科研成果从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8年后,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3年后算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申报人员按规定要求与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科研成果直接申报。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有关的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所指学历为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

(二)学术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三)CSSCI来源期刊指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一级、二级核心期刊参见《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科研人员考核办法》规定的期刊目录。

(四)国家级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委托的研究项目(含青年项目)。省级课题指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含青年项目),或省委、省政府综合部门对外公开招标的研究项目。市(厅)级课题指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或市委、市政府综合部门对外公开招标的研究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省社科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的子项目,视为省级项目。

(五)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科研成果获得省级政府(或教育部、科技部)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或软科学)奖项。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科研成果获得市级政府(或教育厅、科技厅)颁发的哲学社会科学(或软科学)奖项。

(六)专门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指社会科学院、高等学校以及其他专门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科研与教学人员。

(七)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第三十条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志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项以上含l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二)本专业工作年限从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任职资历从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获得学历学位自获得证书之日起,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任现职以来指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

(三)取得非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需先同级转评,并于次年方可申报高一级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

(四)本条件所规定的科研成果(含论文、学术著作、研究报告、获奖成果等)除特殊说明外均指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合作科研成果可供评审专家组参考。科研成果认定期限为获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年份起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五)在《新华日报》发表理论文章(2500字以上)视同C刊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视同二级核心期刊论文。发表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视同一级核心期刊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视同二级核心期刊论文。在《群众》发表的学术论文视同C刊论文。

(六)主持并完成课题(含主持或参与)为任现职期间完成,以结项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论文、学术著作、研究报告等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以及关于科研成果认定的未及事项,由评审委员会专家组客观、公正地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中的基本条件与资格条件中的学历资历要求构成申报条件,申报资格审查由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12月印发的《江苏省社会科学研究员资格条件》((苏职称[201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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