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案
时间:2022-12-30 15:26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22-00327
- 发文日期
- 2022-12-30
- 公开日期
- 2022-12-3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案件,执法,收入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也是履行用工承诺、担当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同时,应积极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严格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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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日,我局收到蔡某反映无锡某建筑项目欠薪线索,称该项目拖欠其2020年6月至7月工资。经查,杭州某公司在该项目承接的劳务分包拖欠蔡某2020年6月至7月工资共计15380元。2022年3月1日,我局向该杭州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蔡某工资15380元,公司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支付。2022年5月5日,我局向该杭州公司作出责令支付工资的行政处理及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也是履行用工承诺、担当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同时,应积极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严格纠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