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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实施办法(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8 14:0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丰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现将《无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实施办法(代拟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如有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7月8日前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寄的形式反馈我局。

   通信地址:无锡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无锡市观山路199号(邮编214131)

  传真:81824377    E-mail:wxrsylbxc@163.com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8日

 

  无锡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实施办法

(代拟稿)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了促使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回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丰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试点先行,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集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与监管并重、权利责任明晰、实施过程合法,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制。

  二、总体目标

  按照“整体布局、全面覆盖”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并做好经验总结,确保到“十四五”期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全覆盖的目标。

  三、补助范围

   对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对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5年后暂停缴费的参保人员,其再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不予补助。

  四、补助标准

  为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积极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强化参保人员缴费责任,提高自我保障意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激励补助的方式,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定不同的补助金额,对提高个人缴费档次的增加相应的补助金额。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遵循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的原则,按照不高于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的10%,合理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补助标准,要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民主决定。

  五、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鼓励社会经济组织和公益慈善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助,社会单位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助,应当以专项捐赠(专款专用)的形式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六、补助落实

  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本办法的框架内,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实际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实施方案须履行民主程序,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道)相关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后予以实施。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对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适当激励。

   七、资金管理

   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参保人员的缴费档次进行补助时,应直接将资金划转至对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名下开设集体补助项目,将集体补助资金计入个人账户集体补助项目下,与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一并算入个人账户权益和养老金待遇中。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转移的,集体补助的资金可随个人账户共同转移。

   八、组织领导

  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丰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的有效途径,是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抓手。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建设,结合乡村振兴之机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探索,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人社、财政、农业农村、税务、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镇)要成立工作专班,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强化服务监管,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研究,逐步优化完善,最终达到制度可持续、方法能推广的目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和纵向、横向沟通工作,定期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集体补助时,应留存村(居)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同意的集体补助申请,申请应注明经村(居)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的补助标准及补助的对象名单。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头等大事,精心谋划部署,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壮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协调配合,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落地、落实、落效。

   九、加强宣传

  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政策宣传工作,阐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讲明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法,算清享受集体补助后的经济账和长远账,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参保居民在享受集体补助的同时个人积极缴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政策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让各级干部、经办人员知晓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动员社会责任感强、有积极性、有爱心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补助、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落实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方筹资方式。

   十、其他

   各市(县)、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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