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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2-04-29 14:3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1.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我市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如何就医?

  答: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应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3.市区哪些医疗机构为工伤协议医疗机构?

  答:市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4.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3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标准按核定的天数在200元以内凭据结算;交通费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如何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答: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填写《无锡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书以及医疗等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可以向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推荐工伤康复评选对象。

  目前无锡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有两家,分别是无锡市同仁(国际)康复医院和无锡第九人民医院(无锡市手外科医院)

  6.对工伤职工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有如何规定?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可以前往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配置所需辅助器具。

  我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为:无锡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德林义肢康复器材(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江南假肢康复装配中心、无锡双健假肢与矫形器有限公司、无锡和诚残疾人辅助器具有限公司。

  7.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

  答: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

  8.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怎么确定的?

  答: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9.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3.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抚恤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1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1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必须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供养亲属待遇?

  答: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属抚恤金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18.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发放?

  答:工伤医疗待遇(含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可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渠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则上支付给工伤职工,有特殊情况需支付给用人单位的,需经工伤职工本人认可方可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均发放给工伤职工本人(在2021年4月30日前已完成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申领的人员除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工亡职工亲属,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渠道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给被供养的亲属本人。

  19.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发生以下情形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20.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填写好《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患职业病的职工请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备查);

  (2)申请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请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备查)、出院记录(原件备查)、处方(原件备查)、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含电子票据)原件;

  (3)转外地治疗报销工伤医疗和交通食宿费的还需提供经批准的《无锡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交通食宿费申请表》、交通食宿费有效票据(含电子票据)原件;

  (4)因遭受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请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材料(原件备查);

  (5)由工伤(亡)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提供授权委托书。

  为缩短受理、审核时间,申请人也可以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工亡职工的《死亡证明》。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时,每名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还应填写《申请供养亲属信息表》一份,并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亲属请提供与因工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同户籍的,请提供户口簿(原件备查);非同户籍的,请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享受供养抚恤金待遇的亲属与工亡职工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情形的,须提供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3)无生活来源、申请供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健在选择实行告承诺制的,无须再提供该项证明,但应填写《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领承诺书》(本人前来柜台办理的健在一项仅需出示身份证)。如仍选择提供证明材料的,无收入来源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的出具证明或在本核定表上签字盖章,健在证明提供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在本核定表上签字盖章;

  (4)孤寡老人、孤儿的应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请前往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鉴定;

  (6)工亡职工亲属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提供授权委托书。

  (7)供养亲属人员在本地参保的,提供社会保障卡绑定银行卡名称和账号;供养亲属人员在本地未参保的,提供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折账号。

  21.可以在网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工伤职工和单位可以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办理部分业务。目前,工伤职工可以在网办大厅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业务;单位可以在网办大厅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业务,还可以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业务。

  22.在经办窗口申请工伤待遇,受理期是否有变化?

  答:自2021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1日至29日间的工作日,若当月无29日的,业务受理时间为11日至28日间的工作日(原工伤保险待遇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8日至26日间的工作日)。

  23.如何获知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结果?

  答: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完成后,申请人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查询,工伤职工还可以下载江苏智慧人社APP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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