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认定及鉴定
发布时间:2022-04-29 14:3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1.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哪些情形不属于工伤?
答: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上述情形均需要有证据佐证,否则不能否定职工工伤。不符合第51个问题所述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3.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多少天?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5.工伤认定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答: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市属或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事项,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事项由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梁溪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科:通扬南路280号4楼,联系电话83158504;
锡山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东亭二泉中路139号,联系电话88226533;
惠山区工伤认定中心:惠山大道108号国慧大厦东南角裙楼4楼,联系电话83592273;
滨湖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梁清路718号,联系电话85701116;
新吴区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工伤认定办公室):新吴区新安清晏路28-3(新吴区综治中心一楼),联系电话85213265;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部:广瑞路2号权益服务大厅8、9号窗,联系电话82411203。
6.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3)初次诊疗资料、出院记录、死亡证明等的复印件、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4)受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另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提供原件核对);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提供原件核对);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为证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性还可以提供:上下班路线图(在地图复印件上注明)、居住地证明(与身份证居住地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7.什么情况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8.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无锡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
(3)病历资料: ①未住院人员:门诊病历、医学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②住院人员:门诊病历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病历资料复印件(须前往医院病案室调取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③职业病患者提供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4)委托代理人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提供委托书;
(5)已进行工伤康复的人员需提供康复申请表及出院记录复印件。
9.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10.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级?
答: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
11.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或者复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鉴定申请。超过申请期限的,该鉴定结论即生效。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通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超过申请期限的,该鉴定结论即生效,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2.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委托律师或相关人员担任代理人吗?
答: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对是否为工伤作出了行政确认,若申请人不知该如何准备材料,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咨询,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办理,无需付费委托代理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