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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接

发布时间:2022-04-29 14:0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1.目前转移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人社厅函﹝2019﹞185号文要求,2020年7月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所有新增业务均通过部转移系统进行信息交换,不再邮寄纸质表单。

  2.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出手续?

  答:在无锡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暂停缴费手续且无欠费后,需要跨省转出的,无需在无锡市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可以直接在转入地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要点:向转入地申请即可,转出地不办任何手续。)

  3.哪些人员可以办理转入手续?

  答: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在本地就业参保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地为本地的人员。

  注意事项:1.已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不予受理转入申请。

  2.临时缴费账户人员需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确定本地为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地的才能申请转入。

  4.办理转移的渠道有哪些?

  答:1.线上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掌上12333APP、开通电子社保卡服务的第三方APP(如支付宝、微信)等渠道线上申请关系转入。

  2.线下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中心经办窗口提交关系转入申请。

  注: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5.申请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后,能否查询到办理进度?

  答:1.线上申请进度查询:参保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掌上12333”APP及开通电子社保卡服务的第三方APP(如支付宝、微信)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并可在上述平台申请记录里查询转移的办理进度。

  2.进度告知:无论线上申请还是线下申请,参保人均会收到市社保中心发送的转移进度短信告知(具体环节包括:申请、审核、终止、办结)。

  6.重复缴费人员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还本人,自动转入参保人员的社保卡银行账户中,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要点:无需转移人员申请,全程不见面无纸化操作)

  7.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上线后,不能或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情形有哪些?

  答:1.参保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2.参保人在转入地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3.参保人在转出地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情形,且无法提供相应补缴材料的,不能转移该一次性补缴部分的年限和基金。

  4.参保人在转出地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待遇领取地或延长缴费地为无锡市区的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5.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不需要办理转移。

  6.参保人若存在本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制度内(办理续保时)、城乡跨制度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通过省系统自动归集账户,不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参保人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非无锡市区户籍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8.养老保险中存在一次性超过三年补缴,办理转移时怎么办?

  答:《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参保人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发文日期:2016年11月28日)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

  法律文书:参保人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 3 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的或无法提供有关材料的,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将不予认可,并且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退回转出地社保机构。

  9.在江苏省内流动就业还要办社保关系转移吗?

  答:省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全省社保信息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需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10.参保人跨省转移养老保险是否需要返回原参保地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文件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无需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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