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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征缴

发布时间:2022-04-29 09:49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1.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社保费申报途径有何变化?

  答:2021年5月起,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网报业务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rs.jshrss.jiangsu.gov.cn)办理;医疗、生育两险在拆分后的医保网报大厅办理。

  提醒:参保单位应先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办理好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的申报后再到医保网报大厅进行医疗、生育两险的申报。

  2.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经办时间如何调整?

  答:2021年5月起,各参保单位用工参保、退工停保登记备案申报周期统一调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7日至10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无法办理参保停保、基数上调等业务,市社保中心于此期间进行当月应缴社保费核定;11日起,可以缴纳当月社保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1日至次月6日间的工作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5日间的工作日。

  工伤保险待遇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1日至29日间的工作日,若当月无29日的,业务受理时间为11日至28日间的工作日。

  失业保险各项待遇业务、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业务的受理时间为每月11日至次月6日间的工作日。

  3.当月离职人员社保减员手续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自助办理,也可以至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工停保业务。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停保业务的申报期,统一为每月11日至次月6日,用人单位在上月11日至本月6日前办结退工停保业务手续的职工,不列入当月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用人单位在办理退工停保登记时,应准确填写《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花名册》。

  4.当月离职人员未及时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如何处理?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协同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函〔2020〕318号)文件第七项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滞后办理退工停保手续的,社会保险费继续征缴,缴费截止月按照其实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时所对应的社会保险结算月确定。

  5.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还需要办理每月社会保险费申报吗?

  答:不需要,原每月8日至月底最后一天在网厅操作的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已无需操作,由市社保中心根据参保单位“按年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当月应缴社保费。

  6.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规则是什么?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文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7.用人单位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完成了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后,是否还需要在医保系统里再申报一次?

  答:各用人单位为参保职工申报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三险缴费工资基数后,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同步生效。

  8.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社保费如何征收?

  答:2021年5月起,社保费用由原先申报次月征收调整为当月征收。

  9.本业务年度内调整员工的工资基数,如何进行操作?

  答:单位为员工调增缴费基数的,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通过缴费基数调整(上调)模块办理办理缴费基数上调业务。单位为员工缴费基数调减的,则需至所属区社保办事处柜面办理。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20217月开始,原则上按照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封顶保底的规则核定单位每月应缴社保费。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经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10..每月11号之后录用的新员工,如何进行社保补申报?

  答:单位在5月11日之后录用的新员工,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通过“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模块办理。系统会根据该人员合同所属期自动产生六个月内的补缴数据(不收取滞纳金),并参与次月结算,无须另外进行补缴申请。

  11.新员工在当月社保核定后(7号至月底)入职,当月社保如何缴纳?

  答:省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后,登记备案申报周期统一调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每月1日至6日可实现当月人员变动,11日至月底人员变动次月生效。单位在7日至月底期间给新员工办理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时,系统会根据该人员合同所属期自动产生6个月内的补缴数据。

  12.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

  答:原用人单位存在应当为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缴纳(简称“应缴未缴”)的情形,并且能提供佐证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才能为员工申请办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特别注意: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的,只能是由原用人单位申请办理补缴,而不是现在的或者其他的用人单位。

  13.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按不同情形提供材料:

  3年(<3年),原用人单位需提供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

  3年(≧3年),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3年(≧3年),如果没有上述文书且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江苏的,可在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年龄)的前1年内,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

  14.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按不同情形提供材料:

  3年(<3年),由应缴未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档案认定应缴未缴年限并出具补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和职工凭补缴通知书、工资发放材料进行补缴。

  3年(3),需提供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工资发放材料。

  15.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职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历年的缴费工资作为补缴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60%作为职工本人补缴基数,不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16.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作为补缴基数,并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17.按照职工本人实际工资作为补缴基数的,是否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

  答: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俗称封顶和保底)规定。

  18.用人单位应在哪里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

  答:至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19.我国与哪些国家签署了社会保障协定?

  答: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卢森堡、日本、塞尔维亚12个国家正式签署了社会保障协定,其中,11个社会保障协定已先后生效实施。

  20.社会保障协定规定的中国为对方国职工互免的险种范围是什么?

序号

国别

互免险种

1

德国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

韩国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3

丹麦

基本养老保险

4

加拿大

基本养老保险

5

芬兰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6

瑞士

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7

荷兰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8

西班牙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9

卢森堡

基本养老保险

10

日本

基本养老保险

11

塞尔维亚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1.外国人如何办理参保?

  答: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依法招用外国人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互免协议》、《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花名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的,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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