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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关系“解绑”从源头维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孙洁教授谈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22-04-15 18:5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障有待增强企业存在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行为

  记者:目前,我国灵活就业服务及从业者的权益保障情况如何?

  孙洁:我在调研中发现,在众多灵活就业形态中,传统快递业与网约配送业的业务边界不断模糊,快递企业、网约配送平台企业用工互相影响,从业人员交叉流动。在灵活就业人员中,快递行业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社会保障不足,特别是发生职业伤害后缺乏保障、行业“以罚代管”问题十分普遍、按单或计件的工资支付模式和较高的劳动定额标准导致劳动者劳动强度较大、全职劳动者普遍工作时间较长、休息休假权益落实难等。由于快递企业、网约配送平台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有所不同,快递员、网约配送员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也有所差异。

  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不足,劳动关系契约化程度低。非公快递企业劳动用工较为灵活,包括自有职工、劳务派遣、业务外包、临时性用工。无论是直营制还是加盟制快递企业,通常只给自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调研显示,自有职工在非公快递企业中占比较低,约占10%-30%。加盟制快递企业为压缩人力成本,规避用人风险,往往不与快递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形式的合同替代,双方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维权会因难以认定劳动关系而陷入困境。可以说,平台经济正在透支社会保障保民生的政策效应。

  同时,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程度不高,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欠佳。加盟制快递企业不为快递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较为突出。一方面,农民工本人不愿意缴纳;另一方面,加盟企业难以支付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费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欠佳。从事区域性业务的快递企业和加盟企业,大多选择城市的边缘地带,租用的工作场地条件简陋,很难达到体面劳动的要求。一线快递员没有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多数是在送快递的路上。调研显示,吃饭、饮水、如厕难是这些快递员面临最现实的问题;作业工具上多为电动三轮车,其车身轻、载货量大、制动性能差,易发生交通事故。在快递行业,超时劳动情况较为普遍,快递员每天工作8-10小时的占47%,每天工作10-12小时的占34%,到快递派送旺季时,甚至需要通宵达旦,对快递员身心健康造成一定损害。

  记者:您认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难的原因有哪些?

  孙洁:在实践中,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缺乏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劳动权益的兜底保障。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正规就业劳动者的保障比较充分,但在平台就业等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方面,劳动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健全,导致这部分劳动者权益保障严重不足。如对通过去劳动关系化实现用工灵活化不加以规制,将逐步脱离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从长远来看,不仅降低了劳动者的就业质量,也会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带来严重冲击。

  在灵活就业人员中,以从业者众多的快递员为例,其社会保障权益涉及部门较广,联合管理协调困难,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执行力度不够,缺少专项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力度不够,企业违法成本较低。快递行业税收缴纳、资金流动多集中在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但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异地,有时社保费需在异地缴纳,产生社会保险接续困难等问题。快递员因户籍、劳动关系等问题,难以享受各地的优惠政策,比如,部分地市采取积分入学或就近入学的,快递员可能因为社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要求而无法让适龄子女就近入学,因而,子女回乡就学的不在少数。

  此外,企业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存在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引发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探底。在实践中,一些外资快递公司由于用工相对规范,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义务使其用工成本显著高于其他快递企业,引发了企业间不公平竞争。同时,相比传统快递企业,网约配送平台企业由于处于劳动保障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可以不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责任,负担比传统快递企业轻得多。为此,近年来,一些用工相对规范的快递企业开始尝试去劳动关系化。据了解,一些物流公司降低快递员底薪、公积金,不断拓展与其他配送公司的合作范围,将更多配送服务进行外包。有的企业通过平台合作,引导部分快递员在平台上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在疫情防控期间,用工规范企业承担了更高的人力成本,包括员工隔离期工资、无法返岗的工资支出等,而对网约配送平台企业而言,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的风险主要由外卖员、配送员自行承担。

  从“松绑”逐步走向“解绑”平台算法控制不应过于严格

  记者: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完全“捆绑”“松绑”还是“解绑”,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关键问题,对此,您有哪些看法?

  孙洁: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是“捆绑”的,社会保险制度只覆盖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我认为,能否将社会保障与传统标准劳动关系从“松绑”逐步走向“解绑”,是解决包含平台从业人员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推进全民参保进程的关键所在。比如,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传统的、规范的单位用工模式设计的,与灵活就业形式在诸多方面不适应:一是工伤保险以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灵活就业人员不存在法定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二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无用人单位缴费;三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支付部分工伤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无用人单位承担这部分责任;四是灵活就业人员工伤调查取证难、认定难,容易引起工伤争议,如果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反而会导致工伤保险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五是平台企业对现行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模式不兼容、不适应,现有的监管方式和手段也难以适应。

  因此,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保关系应当按照不同层次区别对待,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的分层设计与治理已经刻不容缓。

  记者:有人认为,平台大数据算法技术是双刃剑,对此您怎么看?

  孙洁:在实践中,一些平台企业为提高派送效率、争抢订单,往往按照大数据算法确定的派送时间要求从业者派单。虽然缺少平台约束,从业者派送行为无法得到有效规范,损害消费者权益,但是,由于平台算法控制过于严格,从业者工作负担过重,直接导致从业者交通违章明显增多。一旦消费者投诉或者超时送达的,从业者将被扣减相应报酬。平台通过算法派单并与薪酬挂钩的效力目前还有争议。算法不能是平台作为强势一方对从业者的变相强迫,如果从业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差评或超时送达,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平衡平台、从业者与消费者等各方利益。

  健全劳动基准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记者:您认为,应如何进一步优化灵活就业服务,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

  孙洁:关心关爱灵活就业人员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社会、政府、企业各方共同努力。为有效解决灵活就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更好发挥快递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好保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应在如下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一是加强源头维护,加快制定规范新业态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议推动修订相关行政法规及系列标准,规范末端投递行为,明确驿站、智能快件箱等多种投递方式的有效性。比如,对快递行业的经营行为和用工模式进行规范,对注册管理、快递加盟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限制,在经营主体采取分包、转包、承包等其他经营形式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劳动权益保障主体责任,有效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

  二是健全劳动基准制度。建议国家加快推进包含灵活型用工和非劳动关系用工的劳动基准制度建设,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要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在线率等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护等与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密切相关的基准制度等。

  三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明确企业总部在网络稳定、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的法律义务,完善加盟企业管理制度,确立加盟双方平等权利义务关系,遏制“以罚代管”“以包代管”。规范加盟制企业的运营方式,建立合理的工资薪酬体系,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强度进行合理评估。增强快递企业用工的规范性,提高劳动合同签约率和“五险一金”参保率。推动企业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体系,完善业务培训、畅通晋升通道。鼓励和支持快递企业将灵活就业人员的专业职称与其职级晋升、工资薪酬和福利待遇挂钩,不断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成就感。

  四是加大权益保障协同监管力度,提升综合治理效能。健全行业用工制度,制定统一用工标准,加强用工规范管理,规范工资发放制度和社保缴纳制度。依据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强、职业风险系数高、工作时间长、人员数量多等特点,形成体系化、专门性的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建立人社、邮政、税务、财政、市场监管、商务等多部门协作机制,根据各部门不同职责进行分工,将政策制定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将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将企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作为考核企业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强化快递末端服务体系建设,持续优化末端投递环境。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呼呼消费者对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快递员等多一些理解与包容,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自信心。

(4月12日《中国劳动保障报》记者 游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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