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或缴纳)管理规定案
时间:2021-12-31 16:24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21-00341
- 发文日期
- 2021-12-31
- 公开日期
- 2021-12-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案件,执法,保护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2021年,我局在对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用工人数较多,但社会保险申报人数极少。经查发现该公司大量使用的是目前流行的“日结工”。本案办理过程中,我局根据数据比对,对于用工超过一个月但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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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局在对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用工人数较多,但社会保险申报人数极少。经查发现该公司大量使用的是目前流行的“日结工”。本案办理过程中,我局根据数据比对,对于用工超过一个月但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该公司在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职工人数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谓“日结”仅为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的说辞。法律在赋予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等管理职权的同时,也明确其必须履行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要承担违法后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稳定用工的有效杠杆。“日结工”此种用工模式极易引发劳动争议,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影响企业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