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养老手册档案整理外包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09 14:1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根据档案管理要求,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就养老手册档案整理外包服务向社会公开采购,有关事项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养老手册档案整理外包服务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本项目为养老手册档案整理服务项目,采购预算:人民币0.8元/本,服务要求详见本项目附件1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报价人条件:报价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供应商;
2.供应商具有从事本项目的履约能力的;
3.未被认定有拖欠劳务工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欺诈行为、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并在处罚期内;
4.报价人必须在无锡市档案局公布的无锡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名单之列。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四、采购工作组织和安排
1.投标确认函
请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如实填写《供应商参加投标(报价)确认函》(见附件),投标前以传真形式(0510-82768626)至社保中心办公室确认。如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操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及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确认函提交时间
投标确认函提交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17:00前。未按规定提交投标确认函的供应商,将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3.标书接收时间
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2021年4月19日上午9:30。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1年4月19日上午10:00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2号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东辅楼413办公室
投标文件接收人及联系人:杨献
联系电话:0510-82411350
其他有关事项:超过招标文件接受截止时间的文件一律为废标。
4.开标时间:2021年4月19日上午10:15
5.开标地点: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2号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东辅楼418会议室
五、开标、评标、定标
1. 资格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采购方将根据项目的特点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以最低价中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4.中标结果由采购方确定,并在采购方网上公示,采购方不对最终结果做任何解释。
5.中标结果网上公示无异议后,采购方将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结果通知,宣布中标结果。采购方不需向投标方解释中标原因和落选原因。
6.公示结束后,招标方将及时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采购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方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具体内容以正式签订的协议书为准。采购文件以及中标方的投标文件等均为签订协议书的依据。
7.社保中心纪检监督室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六、投标人须知
1.投标文件的编写
(1)投标文件和来往函件用中文书写;
(2)报价表的货币计算基准为人民币。
2.投标文件的构成
(1)投标单位简介;
(2)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由总公司授权,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报价的除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投标人连续三个月(至少包含近三个月中任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社保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5)投标人近三个月中任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缴费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如免税的,请提供免税证明;
(6)采购需求响应表(附件2-附件5);
(7)报价表。
上述1-7项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全部提供,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3.投标文件数量
(1)投标文件包含1份正本和1份副本,若正本与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由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委托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按要求分别装订成册,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用信封密封包装;
(3)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经投标方代表签字和在封面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的所有签署人名应保持一致。
4.有关事项
(1)投标单位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不论比选结果如何,招标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以上费用;
(2)不论比选结果如何,采购方将保留投标方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
(3)严禁参与投标方采用挂靠符合资质、资格单位的形式,报名参加此次投标活动。一经发现,将取消投标方及同意被挂靠的单位的投标资格;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或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5)中标单位所提供的应答资料必须属实,如发现虚假资料,作废标处理,中标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经签订合同的,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中标单位追讨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投标单位应按采购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7)经采购方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确认《投标文件》以及《报价表》密封完好后,参与比选工作小组当场开封投标文件以及《报价表》并验证投标书有效性;
(8)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的采购文件,将视为作废文件处理:
(a)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地点送达的;
(b)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c)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d)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e)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f)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g)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h)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i)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j) 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k) 项目投标总价超过本项目预算的;
(l) 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格证明文件等);
(m)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n)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