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追缴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法律服务项目的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9 15:4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17号)文件要求,规范追回多领冒领社保待遇工作流程,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追回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服务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追缴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法律服务项目
2.项目单位: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3.项目最高限价:250000元
4.项目概况:受社保中心委托,负责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追回违规领取的社保待遇,按规定提起诉讼和代理中心申请执行等。
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1年
二、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法律从业资格人员,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不得转包、分包。
三、采购工作组织和安排
1.投标确认函
请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如实填写《供应商参加投标(报价)确认函》(见附件),投标前以传真形式(0510-82768626)至社保中心办公室确认。如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操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及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确认函提交时间
投标确认函提交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17:00前。未按规定提交投标确认函的供应商,将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3.标书接收时间
投标文件接收时间:2021年3月29日上午9:30。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1年3月29日上午10:00。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2号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东辅楼413办公室
投标文件接收人及联系人:孙艺丹,杨献
联系电话:0510-82760413,82411350
其他有关事项:超过招标文件接受截止时间的文件一律拒收。
4.开标时间:2021年3月29日上午10:15
5.开标地点: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2号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东辅楼418会议室
四、开标、评标、定标
1. 资格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采购方将根据项目的特点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以综合评分方法评标。
4. 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独立按照评分标准分别评定投标人的分值;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值的平均值,并按高低顺序排列,确定中标单位。若得分相同,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中标结果由采购方确定,并在采购方网上公示,采购方不对最终结果做任何解释。
6.中标结果网上公示无异议后,采购方将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结果通知,宣布中标结果。采购方不需向投标方解释中标原因和落选原因。
7.公示结束后,招标方将及时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采购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方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具体内容以正式签订的协议书为准。采购文件以及中标方的投标文件等均为签订协议书的依据。
8.社保中心纪检监督室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五、投标单位须知
1.投标文件的编写
(1)投标文件和来往函件用中文书写;
(2)报价表的货币计算基准为人民币;
2.投标文件的构成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报价的除外);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报价表;
投标方不得擅自减少内容,否则将视为投标内容不完整,按废标处理。
3.投标文件数量
(1)投标文件包含1份正本和1份副本,若正本与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由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委托的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按要求分别装订成册,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用信封密封包装;
(3)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经投标方代表签字和在封面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的所有签署人名应保持一致。
4.报价要求
各投标单位需要在报价书上提供详细的栏目和说明。
5.有关事项
(1)投标单位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不论比选结果如何,招标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以上费用;
(2)不论比选结果如何,采购方将保留投标方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
(3)严禁参与投标方采用挂靠符合资质、资格单位的形式,报名参加此次投标活动。一经发现,将取消投标方及同意被挂靠的单位的投标资格;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或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5)中标单位所提供的应答资料必须属实,如发现虚假资料,作废标处理,中标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经签订合同的,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中标单位追讨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投标单位应按采购单位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7)经采购方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确认《投标文件》以及《报价表》密封完好后,参与比选工作小组当场开封投标文件以及《报价表》并验证投标书有效性;
(8)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的采购文件,将视为作废文件处理:
(a)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期限、地点送达的;
(b)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c)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d)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e)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g)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h)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i) 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j) 项目投标总价超过本项目预算的;
(k) 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格证明文件等);
(l)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m)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
附件1: 聘请第三方追偿法律服务需求.doc
附件2:投标确认函.doc
附件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docx
附件4:承诺书.docx
附件5:参与本项目人员名单.docx
附件6:报价表.docx
附件7:服务外包评分标准.doc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