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保稽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0 14:1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保稽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稽核中止。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或当事人无法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举证或配合稽核(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等)的,稽核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社保稽核时效继续计算。
二、关于稽核顺延。已经受理的稽核案件,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法定时限处理的,则相应顺延处理期限。
三、关于稽核举报处理。对于通过网上等渠道正常受理的举报类稽核案件,疫情期间无法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并利用业务系统数据、数据比对、向相关单位发送书面协查函件等方式进行初步核查,待具备实地调查条件或疫情解除后,再按规定进行稽核。
疫情期间社保稽核服务电话(工作日工作时间开通):82411513。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