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拒不配合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
时间:2018-10-31 16:07 来源: 劳动监察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18-00330
- 发文日期
- 2018-10-31
- 公开日期
- 2018-10-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劳动监察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案件,执法,社会保障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我局接到投诉某不动产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至限改期限到期,该单位未履行整改指令,经多次电话督促,仍拒不整改。该单位逾期不履行整改指令,存在拒不配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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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接到投诉某不动产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至限改期限到期,该单位未履行整改指令,经多次电话督促,仍拒不整改。该单位逾期不履行整改指令,存在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