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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时间:2018-07-24 15:07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8089/2018-00232
发文日期
2018-07-23
公开日期
2018-07-24
文件编号
锡人社发〔2018〕17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社会保障,通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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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69号)(以下简称“省调整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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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69号)(以下简称“省调整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列入本次养老金调整范围,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2018年1月1日至6月30 日期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则从2018年7月1日起,按照省调整文件精神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退休(职)人员,全省统一先按本人预发养老金的4%进行预调。

  三、2017年12月31日前到龄领取养老待遇的市区街道集体企业退养人员、原郊区和新区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2003年6月底前退休的原郊区养老统筹小集体人员、2008年5月1日前领取养老待遇的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二、三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参照省调整文件调整养老待遇,其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参照省调整文件第二条(一)款第2项统一按每人每月25.5元标准计算。达到省规定高龄的(70周岁以上),比照退职人员的标准增发养老待遇。

  请各单位,务必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附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69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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