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厉惩处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时间:2018-04-18 10:16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18-00152
- 发文日期
- 2018-04-18
- 公开日期
- 2018-04-1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案件,执法,保护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依法严厉惩处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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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接到举报我市某服装厂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经过调查,该单位非法招用童工一名,工作时间为两个月,在单位工作期间未满16周岁。
此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将童工送回其父母处予以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