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 部门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1-14 14:36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8089/2017-00327
生成日期
2017-11-08
公开日期
2017-11-14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需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81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是提升工勤人员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全市开展第一轮继续教育以来,不断更新人才发展理念,创新培训模式,注重教育效果,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和《无锡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使我市工勤人员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更好地契合新形势下公共服务需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81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坚持聚力创新、聚焦富民,加快构建劳动者终身培训体系。扎实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模式,丰富培训内容,促进能力素质提升,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技术技艺精湛、作风纪律过硬、服务保障有力的工勤人员队伍, 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无锡贡献力量。

  二、培训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勤人员。

  三、培训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由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其中公需科目参考教材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务知识读本》为主,专业科目为本工种应知应会和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

  四、组织形式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组织形式包括:课堂面授、网络教育、各级工考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进修班及技术交流等活动形式。

  各等级课时要求为:技师、高级技师每年40课时,其他工勤人员每年24课时。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梁溪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新吴区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市人社局工考办组织实施。江阴市、宜兴市的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地区人社局按全市统一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

  五、培训考核

  已参加继续教育的工勤人员原则上由原培训单位通知参加学习,不需重新报名;新培人员需填写《无锡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审批表》(见附件),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市人社局工考办审核,由指定培训单位通知参加培训。

  各单位工勤人员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相应的课时后,才能参加统一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市工考办核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或在证书上登记验证。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考。补考仍然不合格的学员,需重新学满相应课时后,再申请参加考核。

  六、培训费用

  无锡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经费,从各单位教育培训费中列支,由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解决。各培训单位要严格落实培训费用备案审批制度,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七、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勤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保障工勤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益,确保全员参与。要将该项工作作为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工勤人员参训,严肃培训考核纪律。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是参加等级晋升、岗位聘任、技能竞赛、技能人才评选等活动的重要条件。凡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人员,不得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职务)升级考核、评审。

  (三)承办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要严格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注重培训质量。通过提高师资水平、优化培训模式、创新培训方法,进一步强化学员思想理论素养,改善知识结构,提升操作技能。             

  附件:

  1.无锡市工勤人员继续教育承训单位名录

  2.无锡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审批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8日

微信

微博

智能问答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