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厉惩处拒不配合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
时间:2017-10-31 16:04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17-00308
- 发文日期
- 2017-10-31
- 公开日期
- 2017-10-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案件,执法,行政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我局在接到举报某外包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在调查过程中,我局要求该单位按时提供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该单位逾期未接受调查询问,也为提供相关材料,存在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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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接到举报某外包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在调查过程中,我局要求该单位按时提供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该单位逾期未接受调查询问,也未提供相关材料,存在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单位处以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