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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7-07-26 09:23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8089/2017-00231
生成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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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24号)和《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省调整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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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24号)和《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省调整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列入本次养老金调整范围,调整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2017年1月1日至6月30 日期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则从2017年7月1日起,按照苏人社发〔2017〕224号文件精神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退休(职)人员,采用预发的办法调整养老金,标准为220元/月,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到位后,再进行补差。

  三、2016年12月31日前到龄领取养老待遇的市区街道集体企业退养人员、原郊区和新区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2003年6月底前退休的原郊区养老统筹小集体人员、2008年5月1日前领取养老待遇的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二、三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参照省调整文件调整养老待遇,其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参照苏人社发〔2017〕224号调整文件第二条(一)款第2项统一按每人每月25.5元标准计算。达到省规定高龄的(70周岁以上),比照退职人员的标准增发养老待遇。

  请各单位务必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附件: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24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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