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处超时加班行为
时间:2017-06-30 13:35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17-00211
- 发文日期
- 2017-06-30
- 公开日期
- 2017-06-3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案件,处罚,行政
- 文件下载
- 内容概述
- 我局接到职工举报无锡某科技公司存在超时加班,有严重违反国家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经过调查,该单位共有员工290名,其中有289名人员当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了36小时。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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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接到职工举报无锡某科技公司存在超时加班,有严重违反国家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经过调查,该单位共有员工290名,其中有289名人员当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了36小时。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的规定,依法给予该科技公司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289人,以每人300元的标准并取整为87000元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