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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时间:2017-01-10 08:35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14008089/2017-00021 发文日期 2017-01-1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行政人员,公务员,录用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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