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5-01-23 15:27 来源: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15-00001
- 生成日期
- 2015-01-16
- 公开日期
- 2015-01-23
- 文件编号
- 锡政办发〔2015〕10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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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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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成效明显。当前我市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期,就业援助工作还需顺应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精准发力的扶持要求,以专业化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为手段,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就业困难人员。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实名管理服务制度
(一)明确援助对象。我市登记失业的下列对象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国企改制分流“退养、协保、续保”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二)建立实名制管理库。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托“金保系统”,充分发挥基层人社服务平台作用,按月组织上门调查摸底,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底数,建立本行政区域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全面记录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就业能力、技能培训、服务需求、帮扶次数、政策享受等基本情况,做到一人一库;要实现对信息数据的动态维护,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做到家庭情况清、人员状况清、技能状况清、培训意愿清、就业意向清。
(三)实施分类帮扶。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要变等待求助为主动帮助。根据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综合运用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以援助协议方式实施“一人一策”重点帮扶。对具有市场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主动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信息,帮助其实现就业;对缺少就业技能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主动对接就业培训机构,为其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服务;对没有市场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就业;对城镇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要及时动态清零。
二、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将国企改革分流人员纳入社保补贴范围。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对象中的国企改革分流离岗退养、协保、续保人员,并叠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缴纳的叠加部分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对特别困难人员实施长效帮扶。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镇家庭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家庭等五类就业特困人员,享受补贴政策期满后再次失业并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仍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就业的,也可再次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调整“两项补贴”基数。自2015 年起,根据近年来各区发放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情况,重新确定市承担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基数额度,超过基数部分仍由市、区两级政府按六四比例共同承担。如国家、省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试点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资金支出情况重新调整。
三、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援助机制
(一)明确认定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主要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公共管理类岗位是指面向社区(村)管理的劳动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治安、流动人口协管、城市管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残疾人事业等社区(村)管理类岗位。公共服务类岗位是指街道(镇)、社区(村)设置的保安、保绿、保洁、社区矫正、助老助残等社区(村)服务性就业岗位;各类社会组织开发的养老、助残等社区(村)便民服务岗位。
市人社、财政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二)完善岗位开发机制。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全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以及各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区公益性岗位认定数量,下达到各区。各区根据市下达计划数,组织开发和征集公益性岗位,并填写《无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征集汇总表》(附件1)和《无锡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附件2),报市人社、财政部门进行核实认定。
(三)强化岗位供需对接。凡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岗位需求信息及时报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由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向社会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并组织公益性岗位专场招聘洽谈会。街道(镇)、社区(村)人力资源保障服务平台也应当积极帮助本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
(四)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600元/月。自2015年1月1日起,凡由市或区财政安排工作人员经费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只要是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应当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可计入开发公益性岗位目标完成数量,但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
四、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
(一)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作用。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工作,发挥其机制灵活、适应市场的特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锡政发〔2014〕126号)规定,对上年度被评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企业,成功推荐本市失业人员就业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成功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能培训,充分利用社区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培训需求的对接服务,对有培训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结合其自身特长,以及我市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专门计划组织培训,强化个人技能与就业岗位对接,对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增加其就业能力;对在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稳定其就业;对有自主创业意愿和自谋职业能力的人员开展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指导,增强其创业能力。
五、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级人社部门要重视就业援助工作,对本地区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创新服务,注重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考核。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形成以考核促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督查,推进实名制登记工作,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两项补贴”政策,推进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工作落实。
(三)提升就业援助能力。按照基层人社平台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就业政策和就业援助服务规程培训,特别是要加强窗口和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具体实施援助的基层工作人员政策精通、业务熟练,确保就业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具体政策措施。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工作意见。
附件:1.无锡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征集汇总表
2.无锡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