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锡人社发〔2011〕190号)
时间:2011-06-30 14:37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11-00471
- 生成日期
- 2011-06-30
- 公开日期
- 2011-06-30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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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做好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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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做好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62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市区失业保险统筹区,2011年7月1日在领及其以后新增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纳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范围及对象。
二、参加医疗保险险种
失业人员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
三、缴费基数及费率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统筹区同期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确定。缴费费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确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四、参保缴费手续
(一)建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经核准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手续。对2011年7月1日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采取一次性批量处理的方式统一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手续。当失业人员停止或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暂停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手续。
(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按月申报、结算。
五、医疗待遇
(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原享受的门诊包干费和住院补助费的医疗待遇停止执行。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对7月1日以前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7月1前住院、7月1日后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当年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医疗保险因各种原因(包括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领取期满等原因)待遇停止后,年内仍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当年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停止或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可在90天内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或村委、社区)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保部门、财政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提高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多种方式,加强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并及时向辖区内失业人员进行公告或发放《关于市区失业人员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通告》,提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
(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时,应书面告知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经办流程,并按规定将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情况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记载。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