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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保障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4-12-19 14:40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8089/2024-00260
发文日期
2024-12-19
公开日期
2024-12-1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行政人员,就业,保护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优化改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处置,实现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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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优化改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处置,实现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2024的通知》等要求,现将《无锡市劳动保障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审慎执法。各地要坚持依法监管、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清单”条件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从轻减轻处罚。对使用童工、恶意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保持“零容忍”,依法加大监管力度,不得以“清单”为由损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完善内控流程。各地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对一般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认为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应通过集体讨论并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就从轻减轻处罚情形进行说明。

  三、创新监管模式。各地要加强对适用“清单”情形的监督管理,对决定从轻减轻处罚的,要坚持“罚过相当原则”,灵活运用行政建议、行政指导和市场主体签署守法诚信承诺书等非强制手段,实现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各地于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报送本地从轻减轻处罚案件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7日

无锡市劳动保障一般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情形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标准

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情形标准

1

用人单位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改正,职工名册仍项目严重不全或填写严重不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第二十八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内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配合案件调查;

2000元罚款。

2

用人单位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改正,职工名册仍项目严重不全且填写严重不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第二十八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处10000元以上18000元以内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配合案件调查;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罚款。

3

未记录劳动者工资清单、未将劳动者的工资清单提供给劳动者,经责令改正,仍未向劳动者提供完整工资清单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配合案件调查;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4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经责令改正,工资支付台账编制不清楚或保存不完整或未向农民工提供完整工资清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第七十三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内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配合案件调查;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5

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受侵害学生人均实习总时间超过12个月不足13个月或人均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1小时以内或人均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5小时以内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第五十六项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处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配合案件调查;

可处每人100元罚款。

6

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受侵害学生人均实习总时间13个月以上14个月以内或人均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或人均周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时间5小时以上10小时以内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七条;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第五十六项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处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内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配合案件调查;

可处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罚款。

7

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4小时以内或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54小时以内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第五十五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给予警告,处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配合案件调查;

给予警告,处每人100元罚款。

8

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5小时以内或受侵害劳动者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4小时,72小时以内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第五十五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给予警告,处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内罚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主动配合案件调查;

给予警告,处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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