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热点回应】失业保险关系可以异地转移吗?
发布时间:2024-11-14 14:0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一、问:你好,我想申领失业金,但是我在外地还有失业参保缴费,我可以把外地缴费转回来合并计算缴费月数吗?
答:首先,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无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
2.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的;
3.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
二、问:如何办理失业金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答:1.线上申办。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进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模块申请。
2.线下申办。申请人携带身份证等材料至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
特别提醒:1.申请时“人员状态”“转入地”“转出地”,一定要填写正确,否则申请会被拒绝。
2.线上提交转移申请后,转入地审核符合条件的,发起后续转移流程。申请人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办理进度。
3.失业金领取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失业金发放地。
三、问: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是否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规定,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地经办机构不得以费用未到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