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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百问百答 (二)社会保障篇

发布时间:2024-07-09 13:2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二、 社会保障篇

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保险有哪些?  

25. 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6.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是什么?

27. 如果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最低缴费年限,应该怎么办?  

28. 如何确定退休待遇领取地是否在无锡?  

29.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申请办理退休?  

30. 用人单位如何为到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31. 哪些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2. 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33.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符合哪些条件?

34. 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

35.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什么待遇?   

3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什么待遇?    

37.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  

38. 工伤认定在哪办理?   

39.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40. 工伤职工什么情况下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1.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2.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43. 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44.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如何就医?   

45. 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46. 如何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47. 对工伤职工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如何规定的?

48.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怎么确定的?  

49.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哪些待遇?   

5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5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5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53. 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54.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55.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56.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必须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供养亲属待遇?    

57.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属抚恤金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58. 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发放? 

59. 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0.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61.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62. 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63.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64.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65.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保险有哪些?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25.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

 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点击“单位办事”——“社会保险”,选择“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点击申报。输入员工证件号码,点击查询即可出现该员工基本信息,核对无误后填写“用工备案信息”和“人员社保信息”(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还需填写实际用工单位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确认提交”,页面显示“业务办理成功”即为操作完成。办理成功后,如想要查询办事结果,关闭弹窗,点击右下角“花名册打印”,选择办理时间,即可看到办理结果。

(二)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

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点击“单位办事”——“社会保险”,选择“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点击申报。输入员工证件号码,点击查询即可出现该员工基本信息,填写“变更原因”,填写完毕后点击“确认提交”,显示“业务办理成功”即为操作完成。办理成功后,如想要查询办事结果,关闭弹窗,点击右下角“花名册打印”,选择办理时间,即可看到办理结果。

26.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取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7.如果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最低缴费年限,应该怎么办?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或者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

28.如何确定退休待遇领取地是否在无锡?

如果是无锡户籍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最后参保地在无锡,待遇领取地即为无锡。

如果是省内非无锡户籍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最后参保地不在户籍地,但上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无锡,则待遇领取地为无锡。

举个例子:户籍为南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最后参保地为无锡,且缴费满10年,则待遇领取地为无锡;若最后参保地在苏州,但在苏州未满10年,苏州之前在无锡参保缴费满10年,则待遇领取地在无锡。

如果是江苏省外户籍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待遇领取地在江苏省。若在江苏省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地区参保,则按从长从后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

举个例子:户籍为安徽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江苏省,且在无锡市参保缴费6年,苏州市参保缴费4年,则待遇领取地为无锡。若在无锡和苏州均缴费6年,但先在苏州缴费,后在无锡缴费的,则待遇领取地为无锡。

2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何申请办理退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向办理单位(办理单位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街道人社业务经办部门,其中本地户籍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户籍街道人社业务经办部门办理,异地户籍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暂住地街道人社业务经办部门办理)提出申请。

30.用人单位如何为到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rs.jshrss.jiangsu.gov.cn/)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申请,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填报打印《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完成申请后,携带资料(包括职工档案,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至市社保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市社保中心地址:无锡市广瑞路2号   咨询电话:81880505-2

31.哪些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2.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首次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可通过以下方法办理:

方法一: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携带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至户籍所属地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方法二: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rs.jshrss.jiangsu.gov.cn/),进行实名注册认证,点击“个人办事”,选择界面左边的“社会保险”,对应右侧出现“城乡居民服务”服务事项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点击“申报”,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10月1日至12月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间,10月1日-12月25日期间,参保缴费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任意网点办理选档业务并缴纳费款,或可通过无锡农商行、江苏银行、建设银行等手机银行App完成选档业务并缴纳费款;10月1日-12月20日期间,参保缴费人可通过微信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或“云缴费”小程序,完成选档业务并缴费;符合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确定的缴费困难人员,个人不需缴费。

33.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符合哪些条件?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或2010年1月1日之后连续缴费至退休年龄的,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4.基本养老金如何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退休待遇核定后,次月起通过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发放基本养老金。

35.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什么待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计发基数按照每年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领什么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7.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8.工伤认定在哪办理?

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市属或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事项,经开区社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市属或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受理事项,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事项由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江阴、宜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认定事项。

梁溪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科:通扬南路280号4楼,联系电话83158504;

锡山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东亭二泉中路139号,联系电话88226533;

惠山区工伤认定中心:惠山大道108号国慧大厦东南角裙楼4楼,联系电话83592273;

 滨湖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梁清路718号,联系电话85701116;

新吴区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工伤认定办公室):新吴区新安清晏路28-3(新吴区综治中心一楼),联系电话85213265;

经开区社事局人社科:经开区万新路77号,联系电话83103636;

江阴工伤认定科:江阴市政务服务大厅长江路188号,联系电话88027390;

宜兴工伤认定科: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1号,联系电话87966029;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部:广瑞路2号一号楼一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82419162

39.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三)初次诊疗资料、出院记录、死亡证明等的复印件、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工伤认定的,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合同、所在代理机构授权委托函及代理人职业资格等相关身份证明。

(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另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提供原件核对);(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提供原件核对);(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为证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性还可以提供:上下班路线图(在地图复印件上注明)、居住地证明(与身份证居住地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40.工伤职工什么情况下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企业职工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申请情形的。

4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1)《无锡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认定工伤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5月1日后的不需要提供);

(3)身份证原件;

(4)病历资料:1、未住院人员:门诊病历、医学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2、住院人员:门诊病历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病历资料复印件(须前往医院病案室调取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3、职业病患者提供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5)委托代理人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须提供委托书;

(6)已进行工伤康复的人员需提供康复申请表及出院记录复印件。

(二)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1)《无锡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被鉴定人身份证件;

3)病历资料:1未住院人员:门诊病历、医学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病理报告等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2住院人员:门诊病历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化验报告、病理报告等病历资料复印件(须前往医院病案室调取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3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43.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或者复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鉴定申请。超过申请期限的,该鉴定结论即生效。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通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超过申请期限的,该鉴定结论即生效,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如何就医?

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应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45.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3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院前住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200元,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交通费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6.如何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填写《无锡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书以及医疗等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可以向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推荐工伤康复评选对象。

目前无锡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有两家:

无锡市中心康复医院,地址:钱荣路158号,咨询电话:0510-83219650

无锡第九人民医院(无锡市手外科医院),地址:无锡市梁溪路999号,咨询电话0510-85811607

47.对工伤职工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如何规定的?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可以前往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配置所需辅助器具。

我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为:

无锡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地址:无锡新吴区欧典家园176-1-4楼,咨询电话:82127775

德林义肢康复器材(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广南路307号月星国际1003室,咨询电话:88216719

无锡市江南假肢康复装配中心,地址:无锡市公益路60号,咨询电话:85813322

无锡双健假肢与矫形器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锡南路167号,咨询电话:82628589

无锡和诚残疾人辅助器具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北塘大街100号,咨询电话:82625786

48.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怎么确定的?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9.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3.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抚恤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5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5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必须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供养亲属待遇?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属抚恤金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58.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发放?

工伤医疗待遇(含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可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渠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则上支付给工伤职工,有特殊情况需支付给用人单位的,需经工伤职工本人认可并附单位相关转账凭证后方可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均发放给工伤职工本人(在2021年4月30日前已完成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申领的人员除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工亡职工亲属,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渠道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给被供养的亲属本人。

59.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以下情形的,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60.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当填写好《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患职业病的职工请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备查);

(二)申请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请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备查)、出院记录(原件备查)、处方(原件备查)、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含电子票据)原件;

(三)转外地治疗报销工伤医疗和交通食宿费的需在转外就医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报销时需提供相应的有效票据(含电子票据)原件;

(四)因遭受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请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材料(原件备查);

(五)由工伤(亡)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提供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可自愿额外提供以下材料,将有助于缩短受理、审核时间: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三)《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工亡职工的《死亡证明》。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时,每名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还应填写《申请供养亲属信息表》一份,并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亲属须提供与因工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同户籍的,请提供户口簿(原件备查);非同户籍的,请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二)申请享受供养抚恤金待遇的亲属与工亡职工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情形的,须提供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无生活来源、申请供属抚恤金待遇人员健在选择实行告承诺制的,无须再提供该项证明,但应填写《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领承诺书》(本人前来柜台办理的健在一项仅需出示身份证)。如仍选择提供证明材料的,无收入来源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的出具证明或在本核定表上签字盖章,健在证明可由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或在本核定表上签字盖章;  

(四)孤寡老人、孤儿的应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前往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鉴定;

(六)工亡职工亲属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七)供养亲属人员在本地参保的,提供社会保障卡绑定银行卡名称和账号;供养亲属人员在本地未参保的,提供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折账号。

61.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无锡市市区范围内工伤保险待遇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1日至29日间的工作日,若当月无29日的,业务受理时间为11日至28日间的工作日,江阴、宜兴市范围内工伤保险待遇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1日至次月6日间正常工作日。

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受理办理地址

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综合办事处

广瑞路2

12333

梁溪办事处

清名路380

0510-83158177

锡山办事处

东亭镇二泉中路139

0510-88704003

惠山办事处

惠山大道108

0510-83759251

滨湖办事处

梁清路718

0510-85701051

新吴办事处

震泽路28

0510-85253006

经开办事处

万新路71

0510-88771201

江阴市社保中心

江阴市长江路1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0510-88027376

宜兴市社保中心

宜兴市东氿大道99号市民中心四楼

0510-87973482

 

62.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63.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线上办理渠道:

(1)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进入“个人办事”,点击左侧“社会保险”一栏,选择“失业保险服务”下“失业保险金申领”,进行申报。

2)江苏智慧人社APP或微信小程序,选择“服务”-->“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申领”,进行申报。

3)支付宝、微信等电子社保卡渠道:登录支付宝,选择“市民中心”-->“社保”-->“电子社保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录微信,选择“城市服务”-->“社保”-->“电子社保卡”-->“卡面服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填写信息,完成申报。

(二)线下办理渠道: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带好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区级或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请。

各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人社经办部门

联系电话

地址

江阴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88027311

江阴市长江路188号政务服务中心3

宜兴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87988849

宜兴市宜城街道教育西路1

梁溪区政务服务中心

82832760

梁溪区清名路380

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8702186

锡山区二泉中路1392

惠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83592336

惠山区惠山大道1084

滨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85884754

滨湖区梁清路718

新吴区政务服务中心

85383507

新吴区震泽路28

无锡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社会事业分中心

88358300

经开区万新路71

6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按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65.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55%确定。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人社政策百问百答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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