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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2-06 12:18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8089/2024-00016
发文日期
2024-02-05
公开日期
2024-02-0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社会保障,考核,录用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直属单位,各市(县)、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经开区党群工作部: 为通过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察,引进符合事业单位岗位需求的优秀人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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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直属单位,各市(县)、区委组织部,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经开区党群工作部:

  为通过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察,引进符合事业单位岗位需求的优秀人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无锡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5日

无锡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察工作。事业单位选聘、调动工作人员的考察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考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第四条 考察对象是指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文件(公告)规定,经考核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或采取直接考察方式招聘的人员。

  第二章 考察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协调,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组织考察时,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选派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原则性强,熟悉考察工作,了解招聘岗位相关情况。考察组负责实施考察工作,提出考察意见,并对考察情况负责。

  第三章  考察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一)政治思想:主要考察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以及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等情况。

  (二)道德品质:主要考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在敬业奉献、诚实守信、健康情趣等方面的表现。

  (三)能力素质:主要考察是否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岗位所需专业能力。拟聘用为领导岗位的还应考察领导能力。

  (四)工作或学习表现情况:主要考察工作态度和务实、敬业精神,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成绩以及与职业和岗位相适应的性格特征、心理素质、人际关系等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还应考察在校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主要考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组织纪律、清正廉洁的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还应考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

  (六)报考资格条件:主要考察提供的学历、学位、专业、职称以及其它报考信息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四)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七)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八)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邪教、诈骗等活动;

  (九)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一)被开除公职、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二)受第(十一)项以外的开除处分未满五年、受其它处分期满或影响期满不足两年的;

  (十三)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两年的;

  (十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六)违反财务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十七)在过去的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十八)能力素质、工作或学习表现明显不足,或者与招聘岗位要求有较大差距的;

  (十九)涉及抄袭、剽窃、伪造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十)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单位和公众的;

  (二十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二)近三年有两次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或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十三)近三年内,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曾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二十四)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近三年内参加无锡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存在非诚实守信行为的;

  (二十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及存在其他不宜从事事业单位招聘岗位工作的失信行为且在有效期限内的;

  (二十六)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至考察期结束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

  (二十七)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十八)其他不宜从事事业单位招聘岗位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 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核实,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第四章  考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地考察。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前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学校、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考察组应到考察对象所在学校、工作单位或社区等进行考察了解,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等形式,了解考察对象的教育背景、实际工作和生活情况,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查阅档案资料。考察组成员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特别对涉及违法违纪处理情况,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有关材料。核对考察对象提交的证件、证书等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查阅档案资料是考察工作的必要方式,无特殊情况不得省略。

  (三)心理测试和能力测评。考察组可委托具备能力的机构对考察对象进行心理测试和能力测评,评估应聘者的心理健康、职业兴趣、人格特征和能力水平,作为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参考。需要进行心理测试和能力测评的,应当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载明。

  (四)引入外部专家参与考察。招聘专业性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邀请业内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考察工作,主要对考察对象的专业背景、专业能力、专业成果等进行判断评估,为考察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五)信函考察。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向考察对象档案所在单位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发出公函,调阅档案,并请所在单位提供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材料。

  (六)对具有国(境)外学习或者工作经历的人员考察,可通过函调或者委托外交、教育等相关部门协助了解在国(境)外的学习、工作、社会交往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可实行差额考察,事先量化考察标准,明确拟聘用人选确定办法。招聘岗位如拟招聘1人,考察人选可以确定为2人;拟招聘多人的,考察人选不超过1.5倍。具体确定办法应当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载明。

  第十二条 考察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实施方案,明确考察内容、标准和方法程序,组织成员学习、熟悉考察规定和有关要求。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必要时可发布拟聘用人员考察预告。

  (二)实施考察工作。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一定要核实清楚,必要时可以向考察对象本人核实相关情况。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单位加盖公章或相关证明人签名。

  (三)讨论并提出建议。考察组成员根据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讨论,提出考察结论建议。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必须要有具体事实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组共同研究确定考察结论建议后,撰写考察报告。考察报告作为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审批的申报材料,应当如实记录考察方式和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对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及主要优缺点,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工作小组成员对考察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考察报告中予以记录。

  (五)审核确定。考察结束后,提交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结论。同时填写《无锡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察表》,按管理权限报各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考察期一般为20个工作日,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招聘人数较多、考察工作量较大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的,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对考察结论为合格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对考察结论不宜聘用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考察结论。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考察纪律

  第十六条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以及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四)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卷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十八条 实行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考察应坚持“凡进必审”,严格执行“谁考察谁负责”和考察留痕的考察工作责任制,对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考察工作要求、纪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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