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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23-04-13 11:0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科学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一步释放和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农业科技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高素质的农业科技创新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科学研究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指主要从事基础性、前瞻性、探索性研究、产品创制、技术开发等研究的人员;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人员指主要从事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测量监测、基础性科研工作、实验技术和科技服务等研究的人员;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人员指主要从事农业农村政策、产业经济、科技咨询、科学普及、规划设计、科技管理服务等研究的人员。

第三条  农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农业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定资格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核合格后,可初定相应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满1年,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第四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满2年。

(二)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满4年。

第八条  专业能力要求

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

掌握必要的科学研究、产品研发、技术开发方法,参与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能够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研究工作,并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二)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人员

具备必要的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测量监测、基础性科研工作、实验技术和科技服务等能力,参与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并为科技成果形成和应用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人员

掌握必要的农业农村政策、产业经济、咨询服务、科学普及、规划设计、科技管理等研究方法,参与农业经济与科技管理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并取得具有一定经济、社会或科技效益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1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代表作1篇;或者以主要作者(排名前3)发表学术论文代表作3篇,其中国内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或者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3次以上,并在学科组作1次学术交流或报告。且论文或报告已在成果获奖、平台评估等中发挥支撑作用或形成与下列条件2-3关联度密切的评价意见。

2.作为完成人,获得的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育成的新品种,研制的新兽药、农药、肥料、产品、装备等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应用,其中至少1项实施许可、转让,实现创收5万元以上。

3.作为完成人,形成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等成果被列为县级以上政府主导(主推)技术(品种、模式)名录。

(二)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人员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完成人,参与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等研究工作,形成的科技成果直接应用于生产,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有力支撑县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或园区。

2.作为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检测技术、试验方法、信息技术或研制改进的仪器设备等形成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者通过市(厅)级评价(鉴定)。

3.作为完成人,开展的基础性科研、科技服务等工作,获得服务对象满意评价,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获得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主管部门通报表彰。

(三)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人员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2个条件:

1.以第1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代表作1篇,且论文已在成果获奖、平台评估、政策制定或管理服务工作等中发挥支撑作用或形成与下列条件2关联度密切的评价意见。

2.作为完成人,参与形成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科普成果、设计方案、技术报告等被县(处)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单位采纳应用,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或科技效益;或者科技管理研究形成成果被县(处)级以上单位(部门)采纳应用。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技术推广奖、专利奖或人文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获得的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育成的新品种,研制的新兽药、农药、肥料、产品、装备等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其中至少1项实施许可、转让,实现创收10万元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形成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等成果被列为市(厅)级以上政府主导(主推)技术(品种、模式)名录。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形成的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有力支撑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或园区。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研究开发的检测技术、试验方法、信息技术或研制改进的仪器设备等形成市(厅)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者通过市(厅)级评价(鉴定)。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开展的基础性科研、科技服务等工作获得服务对象高度评价,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获得市(厅)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主管部门通报表彰。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形成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科普成果、设计方案、技术报告等被县(处)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单位采纳应用,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科技效益。

(八)科技管理研究形成成果被县(处)级以上单位(部门)采纳应用。

(九)获得县(区)级以上党和政府授予的道德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等。

 

第五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研究员职称:

(一)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满2年。

(三)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活跃度和影响力,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或技术骨干、创新团队或研究方向负责人,具有协助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

1. 能够根据国家战略、行业需求和学科发展,提出具有较大理论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制定可行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案,为解决生产实际问题提供理论支撑;或者能够针对产业瓶颈、行业壁垒和薄弱环节,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或新产品等科研成果。

2. 作为主持人,承担省级以上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1项;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省级以上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或重大横向委托科研项目(课题、任务)共2项;或者作为创新团队成员,以第2完成人参与所在团队带头人主持的省级以上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1项。

(二)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人员

1. 能够高效开展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测量监测、基础性科研工作、实验技术和科技服务工作,为农业生产作出较大贡献。

2. 作为主持人,承担省级以上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1项;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省级以上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或重大横向委托科研项目(课题、任务)共2项;或者作为创新团队成员,以第2完成人参与所在团队带头人主持的省级以上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1项。

(三)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人员

1. 具备独立开展农业农村政策、产业经济、科技咨询、科学普及、规划设计、科技管理等研究工作的能力,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或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2. 作为主持人,承担省级以上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1项或市(厅)级以上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2项;或者作为创新团队成员,以第2完成人参与所在团队带头人主持的省级以上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1项或市(厅)级以上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2项。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突出业绩、成果,并符合下列(一)、(二)条件之一:

(一)获得科学技术奖、技术推广奖、人文社会科学奖或专利奖:国家奖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前7名、省(部)级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前2名、市(厅)级二等奖第1名。

针对创新团队所在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创新团队带头人为第1完成人,获得上述成果的团队成员排名,按去除非团队成员后的排名名次予以认定。

(二)根据申报类别分别取得以下相应代表性业绩、成果:

1. 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1作者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代表作3篇,其中国内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且论文已在成果获奖、平台评估等中发挥支撑作用或形成与下列条件①-③关联度密切的评价意见;或者以专著作者、译著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出版专著、译著或编著1本以上,且专著、译著或编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资助或奖励。

(2)以第1作者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代表作2篇,其中国内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且论文已在成果获奖、平台评估等中发挥支撑作用或形成与下列①-③关联度密切的评价意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得的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育成的新品种,研制的新兽药、农药、肥料、产品、装备等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应用,其中至少有1项实施许可、转让,实现单项创收5万元以上或累计创收10万元以上。作为第1完成人取得上述成果的,收益阈值减半。②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形成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等成果被列为省(部)级以上政府主导(主推)技术(品种、模式)名录。③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研究开发的产品、方法等形成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者通过省(部)级评价(鉴定)。作为创新团队成员,参与所在团队带头人获得上述①-③成果的,排名限值相应顺延1位。

2. 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形成的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有力支撑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或园区。(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研究开发的检测技术、试验方法、信息技术或研制改进的仪器设备等形成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者通过省(部)级评价(鉴定)。(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开展的基础性科研、科技服务等工作,获得服务对象高度评价,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获得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共2次以上。作为创新团队成员,参与所在团队带头人获得上述成果的,排名限值相应顺延1位。

3. 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人员

同时具备下列2个条件:(1)以第1作者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代表作3篇,其中国内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且论文已在成果获奖、平台评估、政策制定或管理服务工作等中发挥支撑作用或形成与下列条件(2)关联度密切的评价意见;或者以专著作者、译著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出版专著、译著或编著1本以上,且专著、译著或编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资助或奖励。(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形成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科普成果、设计方案、技术报告等被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单位采纳应用,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或科技效益;或者科技管理研究形成成果被市(厅)级单位(部门)采纳应用。作为创新团队成员,参与所在团队带头人获得上述成果的,排名限值相应顺延1位。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2名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可提前1-2年申报副研究员职称:

(一)获得科学技术奖、技术推广奖、人文社会科学奖或专利奖等奖励:国家级一等奖前7名、国家级二等奖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第1名。

(二)作为第1完成人,获得的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育成的新品种,研制的新兽药、农药、肥料、产品、装备等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应用,其中至少有1项实施许可、转让,实现单项创收5万元以上或累计创收10万元以上。

(三)作为第1完成人,形成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等成果被列为省(部)级以上政府主导(主推)技术(品种、模式)名录。

(四)作为第1完成人,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形成的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五)作为第1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检测技术、试验方法、信息技术或研制改进的仪器设备等形成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通过省(部)级评价(鉴定)。

(六)作为第1完成人,开展的基础性科研、科技服务等工作获得服务对象高度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获得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共2次以上。

(七)作为第1完成人,形成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科普成果、设计方案、技术报告等被市(厅)级有关单位(部门)采纳应用。

(八)获得市(厅)级以上党和政府授予的道德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突贡专家等。

 

第六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研究员职称:

(一)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进站前已取得副研究员职称的博士后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要求

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经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

1. 能够根据国家战略、行业需求和学科发展,组织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被国内外学术界认可和广泛引用;或者能够针对行业发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和协同创新,取得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者在解决行业或“三农”问题上,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

2. 作为主持人,承担国家级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1项或省级以上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重大横向委托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共2项;或者作为创新团队成员,以第2完成人参与所在团队带头人主持的国家级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1项或省级以上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重大横向委托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共2项。

(二)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人员

1. 创造性地开展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测量监测、基础性科研工作、实验技术或科技服务等工作,为农业生产作出重大贡献,在行业和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2. 作为主持人,承担国家级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1项或省级以上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重大横向委托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共3项;或者作为创新团队成员,以第2完成人参与所在团队带头人主持的国家级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1项或省级以上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重大横向委托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共3项。

(三)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人员

1. 在农业农村政策、产业经济、科技咨询、科学普及、规划设计、科技管理等相关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作为主持人,承担国家级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1项或省级以上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2项或市(厅)级以上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3项;或者作为创新团队成员,以第2完成人参与所在团队带头人主持的国家级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1项或省级以上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2项或市(厅)级以上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类科研项目(课题、任务)3项。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突出业绩、成果,符合下列(一)、(二)条件之一:

(一)获得科学技术奖、技术推广奖、人文社会科学奖或专利奖:国家奖主要完成人、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第1名。

针对创新团队所在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创新团队带头人为第1完成人,获得上述成果的团队成员排名,按去除非团队成员后的排名名次予以认定。

(二)根据申报类别分别取得以下相应代表性业绩、成果:

1. 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代表作5篇,其中国内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且论文已在成果获奖、平台评估等中发挥支撑作用或形成与下列条件①-③关联度密切的评价意见;或者以专著作者、译著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出版专著、译著或编著2本以上,且专著、译著或编著获得省(部)级以上资助或奖励。(2)以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代表作3篇,其中国内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且论文已在成果获奖、平台评估等中发挥支撑作用或形成与下列①-③关联度密切的评价意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获得的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育成的新品种,研制的新兽药、农药、肥料、产品、装备等知识产权成果2项并实现转化应用,其中至少有1项实施许可、转让,实现单项创收10万元以上或累计创收20万元以上。②作为第1完成人,形成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等成果被列为省(部)级以上政府主导(主推)技术(品种、模式)名录。③作为第1完成人,研究开发的产品、方法等形成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者通过省(部)级评价(鉴定)。作为创新团队成员,参与所在团队带头人获得上述①-③成果的,排名限值相应顺延1位。

2. 试验发展与转化应用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集成创新、试验示范、熟化应用形成的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有力支撑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或园区。(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研究开发的检测技术、试验方法、信息技术或研制改进的仪器设备等形成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者通过省(部)级评价(鉴定)。(3)作为第1完成人,开展的基础性科研、科技服务等工作,获得服务对象高度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获得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或被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共3次以上。作为创新团队成员,参与所在团队带头人获得上述成果的,排名限值相应顺延1位。

3. 农业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人员

同时具备下列2个条件:(1)以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代表作4篇,其中第1作者不少于2篇,国内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且论文均已在成果获奖、平台评估、政策制定或管理服务工作等中发挥支撑作用或形成与下列条件(2)关联度密切的评价意见;或者以专著作者、译著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出版专著、译著或编著2本以上,且专著、译著或编著获得省(部)级以上资助或奖励。(2)作为第1完成人,形成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科普成果、设计方案、技术报告等被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单位(部门)采纳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科技效益;或者科技管理研究形成成果被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单位认定为优秀成果。作为创新团队成员,参与所在团队带头人获得上述成果的,排名限值相应顺延1位。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不具备第十五条规定的学历要求,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者;或具备第十五条规定的学历要求,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满3年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可由2名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一)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省(部)级一等奖前2名,省(部)级二等奖第1名。

(二)作为第1完成人,形成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科普成果、设计方案、技术报告等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单位(部门)采纳应用,产生巨大的经济、社会或科技效益。

(三)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取得重大科学技术突破,创造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为农业产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党和政府授予的道德模范称号、先进工作者、突贡专家、特贴专家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层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社会力量等奖励,可根据获奖类别和等次,经认定后参照本条件中相关成果奖励类业绩申报。

第二十二条  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职称申报人员业绩、成果一般应与所在团队研究方向匹配,尊重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团队成员的业绩成果按照其在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中实际贡献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江苏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和填报规范

1. 按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2份。

2. 对照“总则”,将申报评审的专业、类别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3. 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4. 对照“学历、资历要求”,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5. 对照“继续教育要求”,须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提供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6. 对照“专业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科研项目须提交科技项目合同、验收证书等复印件,横向服务合同须提交签订的合同、完成证明等复印件。

7. 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和辅助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专利、品种、鉴定等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论文、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其在项目中作出实际贡献的情况说明材料、单位出具的对其工作业绩证明、服务单位证明、报告采纳证明(含领导批示))的原件或复印件。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学术著作,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创造性。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 译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用本国语言或另一种语言翻译过来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3. 编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将现有研究成果经选择加工后,按照一定体例编撰而成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4.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5. 三类高质量论文:根据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三类高质量论文指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者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其中国内期刊为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以及《Food Production, Processing and Nutrition》《江苏农业学报》《江苏农业科学》《杂草科学》《大麦科学》《农业科技管理》等农业专业期刊。

6. 第1作者:论文署名第1人。凡标明为共同1作或者相同贡献的论文,其作者可视为第1作者,但论文篇数按第一作者人均平均后计算。论文标注为通讯作者的,不可视为第1作者。

7. 通讯作者:在论文署名上标注,负责论文可靠性,承担与编辑部通信联系和接受读者咨询的作者。

8. 研究报告:指结合科技项目提供的正式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

9. 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并取得ISSN或CN刊号。

10. 学科组:指学术会议中,按照学科(专业)或者主题进行学术交流讨论的分组。

11. 创新团队:特指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三星”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

12. 科学技术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置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13. 技术推广奖:指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由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设立的奖励为促进农业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的奖项,如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等。

14. 专利奖:指由我国各级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类奖项,如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江苏省专利金奖、江苏省专利优秀奖等。

15. 人文社会科学奖:指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为奖励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服务报告)和普及成果而设置的奖项,如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等。

16. 社会力量科技奖:指符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规范,由学术团体、专业学会、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性资金,在我国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

17. 获奖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指相应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8. 重大横向合同:单次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合同金额80万元以上。

19. 评价(鉴定):指由相应的学术界、行业内公认权威第三方平台出具的有关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鉴定意见等,或团队带头人出具的鉴定(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系统内)。

20. 转化应用:指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以许可、转让方式进行转化应用,签订技术合同,并经省(市)技术市场登记备案,以实际获得的经济收益为准。

21. 省(部)级:指省级及直辖市、正部级单位,不含副省级及省辖市、正厅级及以下单位。

22. 市(厅)级:指副省级及省辖市、正厅级单位,不含县级市和副厅级及以下单位。

23. 国家级项目(课题、任务):国家相关部委正式立项的项目。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和人才专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中国博士后基金等。

24. 省级项目(课题、任务):省级主管部门正式立项的项目。如: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省政策引导类软科学项目、省政策引导类国际合作项目、省博士后基金、省农业地方标准项目、省产业技术体系、省农业自主创新项目、省试点示范项目、省双创人才项目、省333人才资助项目、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项目等。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 本条件规定的论文、专著、译著、编著等不论出于何专业期刊、何学术会议、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度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4. 任职资历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含同级)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度止。

5.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6. 同一内容的业绩成果,在同一人员的职称申报中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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