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时间:2023-04-13 10:5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技术推广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农业技术推广高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农业技术人员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在大田作物、园艺、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蚕桑、食用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建设、农业宣传教育、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专业中从事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本省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中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兽医师)。原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名称不再使用,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
为落实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通过定向评价获得的职称名称规范为:高级农艺师(乡村)、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正高级农艺师(乡村)、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入省诚信档案库。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农业技术员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农业技术员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农业技术员资格。
(二)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后,可初定农业技术员资格。
第七条 评价基本标准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后,可初定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农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
(四)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农业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
(五)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等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农业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
第九条 评价基本标准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能够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第五章 农艺师(畜牧兽医师)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资格。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资格。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资格。
(四)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资格。
(五)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等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农业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资格。
(六)具备上述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报: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含省农业丰收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在乡镇一线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与业绩、成果评价基本标准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三)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推广或服务项目的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动植物检疫、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执法、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资源环境、农村能源、农产品加工储藏、农业信息与宣传、科技管理与教育、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四)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的能力。
第十二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制省(或主持市)级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二)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撰写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三)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完成本专业高质量调研报告(业务指导方案、试验示范总结、技术报告等)2篇以上。
第六章 高级农艺师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或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农业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资格。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农艺师资格后,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2年申报:
1. 获得与农业技术相关的奖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0、15、10名)。
2.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农业技术相关的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 2件以上。
3.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乡村一线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人;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或参与撰写本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等(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新装备的创新研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培训宣传等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农业政策法规、信息与宣传、科技管理与教育培训、农产品质量、产业化经营、农田建设、农业生态、农业政策法规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六)在乡镇一线从事农业工作,指导当地小农户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科学生产、订单生产,成为市场知名的产业化品牌生产基地等工作的业务骨干,可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一)至(二)条件之一或(三)至(十一)条件之二:
(一)获得与农业技术相关的奖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等)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含省农业丰收奖等业内认可的奖项)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不限排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不限排名〕,制定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标准2项以上,或市级标准3项以上。
(三)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可获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1件以上(第一发明人),或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第一著作权人),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附相关许可、应用证明材料)
(四)参加育成作物(含蚕桑)优良品种经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鉴定)或国家登记、省级认定;或培育的水产新品种(新品系)通过国家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获得新品种(新品系)证书〔新品种排名前 25名、新品系排名前20名,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不限排名〕;或参加当地农作物主推技术(栽培、蚕桑、土肥、测报、防控等)创新研发(含改进、集成等)、生产模式(耕作改制)改进,或参加研制当地主推肥料、农药、生化制剂、材质、机具类新产品(配方),或参加农(水)产品贮藏保鲜、涉农(水)产品检测(加工)、水产增养殖、水产病害、渔业技术等工艺改进与应用。(附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业内认可的许可、审定、登记、认定、评价等相关材料)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的省(部)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或社会化服务类项目,按要求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鉴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六)研发、集成、引进并示范推广的绿色高产高质高效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新产品等的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40%、50%、60%、70%以上(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验收鉴定或推广应用证明)。
(七)从事良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新装备的试验展示、示范推广等工作,以及农业政策法规、农业综合执法案件(案卷)、信息与宣传、科技管理与教育培训、农产品质量、产业化经营、农田建设、农业资源环境、农村能源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得到市级〔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可放宽到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均以正式文件为准。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实施的省(部)级以上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或相关技术集成创新中心、农业科技综合展示基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产品标准化或产业化生产基地、绿色高产高质高效创建示范片、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绿色防控示范区(基地)、规模化蚕桑生产基地等项目,经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同时提高产量或品质,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或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证书)等相关工作得到市级〔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可放宽到县级〕以上行业主管(或业务)部门肯定和推广。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本专业市级以上规划、设计、开发,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实施方案、统编教材等,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或完成省级以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验收等专业技术报告不少于3份,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省级以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测绘、勘察、设计等技术报告不少于5份,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质量较高,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附相关认证证明)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从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工作,创新典型或模式机制等,得到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十一)从事乡镇一线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或社会化服务工作,在指导当地小农户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科学生产、订单生产,成为市场知名的产业化品牌生产基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附指导对象认可及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适用〕
第十七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农艺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主编或主审的名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参与出版明确标明个人撰写内容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参与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完成本专业高质量调研报告(业务指导方案、试验示范总结、技术报告等)2篇以上。〔申报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适用〕
第七章 高级畜牧兽医师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畜牧兽医师或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畜牧兽医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2年申报:
1. 获得与畜牧兽医专业相关的奖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0、15、10名)。
2.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农业技术有关的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国家发明专利 2件以上。
3.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新品系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获得新品种(配套系)证书或新品系证书〔新品种(配套系)培育人排名前20名、新品系培育人排名前15名,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为准〕;或研制的三类新兽药产品获得新兽药证书(排名前3名,以农业农村部新兽药评审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
4.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乡村一线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可申报评审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或参与撰写本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等(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新装备的创新研发、试验示范、推广应用、培训宣传等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畜牧兽医信息与宣传、科技管理与教育、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产业化经营、专业化服务等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
(六)从事畜牧兽医专业技术、服务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的业务骨干,获上级业务部门、技术推广机构或监督机构表彰或认可。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一)至(三)条件之一或(四)至(九)条件之二:
(一)获得与畜牧兽医专业相关的奖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前25、20、15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含省农业丰收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不限排名。
(二)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新品系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获得新品种(配套系)证书或新品系证书〔新品种(配套系)培育人排名前25名、新品系培育人排名前20名,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不限排名,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为准〕;或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参加人排名前20名,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为前25名,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为准〕;或研制的三类新兽药产品获得新兽药证书(研制人排名前3名,以农业农村部新兽药评审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不限排名〕,制定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标准2项以上,或市级标准3项以上。
(四)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可获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1件以上(第一发明人),或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软件著作1项以上(第一著作权人),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附相关许可、应用证明材料)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创新研发或集成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等得到较大规模应用,效果明显,成果通过市级以上鉴定或评价。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本专业市级以上规划、设计、开发、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实施方案、统编教材等,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附相关认证证明)。
(七)从事动物疫病监测、兽药饲料及畜产品检测等工作,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且与部、省比对试验结果的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部省比对试验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从事的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类工作,创新典型或模式机制等,得到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九)在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及服务工作(包括职业技能竞赛)中作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市级以上技术推广机构或监督机构认可〔以正式文件为准,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获得县级以上上述部门或机构认可〕。
第二十二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主编或主审的名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参与出版明确标明个人撰写内容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参与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完成本专业高质量调研报告(业务指导方案、试验示范总结、技术报告等)2篇以上。〔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适用〕
第八章 正高级农艺师
第二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农艺师或正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农艺师或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农艺师或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农艺师或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得与农业技术相关的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奖项(含相应);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前10名,申报正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为前15名。
2.中国专利金奖主要发明人(前3名)或银奖主要发明人前2名,申报正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不限排名;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农业技术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具有一定的转化应用规模,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须附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3. 主编公开发行的农业科普类、技术类著作(20万字以上),出版发行数量达10万册以上。(图书出版时版权页未标明印数的,需出版管理部门的图书印刷发行情况证明)
4.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乡村一线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可申报正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农艺师或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根据国家或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要求,提出过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并选定和主持完成过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推广课题。
(二)承担并完成过省(部)级〔申报正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须市(厅)级〕以上各类重大科研、推广或攻关项目等。
(三)解决过本专业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对本专业技术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四)长期主持本专业技术工作,指导过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开展科研或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农艺师资格或高级农艺师(乡村)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与农业技术相关的奖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奖项2项以上;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奖项2项以上(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0、15、10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含省农业丰收奖等业内认可的奖项)一等奖奖项2项或二等奖奖项3项以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等奖的前9、7名)。申报正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上述奖项不限排名。
(二)培育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含蚕桑)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前2名(须提供品种权证书等有效证明);或培育的水产新品种(配套系)、新品系通过国家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获得新品种或新品系证书〔新品种排名前20名、新品系排名前15名。申报正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新品种排名前25名、新品系排名前20名。均以国家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出具的证明为准〕;或培育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登记或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定)第1名(须提供品种权证书等有效证明);或研制的肥料、农药等新产品的主要研制者(肥料第1名,农药前2名),获得农业农村部相关登记证。(以上新品种、新产品须在适宜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以上主要发明人;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农业技术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具有一定的转化应用规模,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经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制定经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制定经颁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申报正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不限排名〕
(五)完成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或组织实施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中试生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我省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业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或获得业内认可的动植物种质资源发掘、保护、创新成果,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和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第二十七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农艺师或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主编或主审的名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参与出版明确标明个人撰写内容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其中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申报正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须5万字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名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申报正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须1篇以上。
第九章 正高级畜牧兽医师
第二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畜牧兽医师或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畜牧兽医师或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畜牧兽医师或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畜牧兽医师或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得与畜牧兽医专业相关的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奖项(含相应);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前10名,申报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为前15名。
2.中国专利金奖主要发明人(前3名)或银奖主要发明人(前2名),申报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不限排名;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畜牧兽医专业技术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具有一定的转化应用规模,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附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3. 主编公开发行的畜牧兽医专业科普类、技术类著作(20万字以上),出版发行数量达10万册以上。(图书出版时版权页未标明印数的,需附出版管理部门的图书印刷发行情况证明)
4.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新品系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获得新品种(配套系)证书或新品系证书〔新品种(配套系)培育人排名前10名、新品系培育人排名前8名,申报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排名分别为前15名、12名,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为准〕;或研制的二类新兽药产品获得新兽药证书(研制人排名前3名,以农业农村部新兽药评审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
5.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乡村一线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可申报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
第二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畜牧兽医师或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根据国家或省产业发展需要和学科发展要求,提出过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并选定和主持完成过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推广课题。
(二)承担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各类重大科研、推广或攻关项目等。申报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可放宽到市(厅)级。
(三)解决过本专业重大、关键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对本专业技术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四)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开展科研或推广服务等工作。
(五)主持编写的本专业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等,获得业内广泛认可或实际应用。
第三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畜牧兽医师或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与畜牧兽医专业相关的奖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奖项2项以上;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奖项2项以上(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0、15、10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含省农业丰收奖)一等奖奖项2项或二等奖奖项3项以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等奖的前9、7名)。申报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上述奖项不限排名。
(二)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新品系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获得新品种(配套系)证书或新品系证书〔新品种(配套系)培育人排名前20名、新品系培育人排名前15名,申报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排名分别放宽至前25、20名,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为准〕;或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参加人排名前15名〔申报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排名为前20名,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为准〕;或研制的新兽药、新饲料添加剂等产品获得新兽药证书或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等(研制人排名前3名,以农业农村部新兽药评审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
(三)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以上主要发明人;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畜牧兽医专业技术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具有一定的转化应用规模,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经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制定经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制定经颁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申报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不限排名。
(五)完成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或组织实施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中试生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我省产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业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畜禽种质资源发掘、保护、创新成果,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和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第三十二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畜牧兽医师或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主编或主审的名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参与出版明确标明个人撰写内容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申报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须5万字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名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申报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须1篇以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级以下资格条件,各设区市可制定相应的细则条款,但不能低于本条件要求。
第三十四条 按照“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取得的相关定向评价职称仅限在基层事业单位农业工作岗位使用,一旦调离,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取得的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仅可申报正高级农艺师(乡村)资格,不得直接申报正高级农艺师资格。
取得的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仅可申报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资格,不得直接申报正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转评后须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资格,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六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第三十八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执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等高技能人才,现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农业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九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业绩成果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江苏省农业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四十一条 突出申报人员品德与职业道德,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市“劳动模范”、省市“先进工作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其他相应层级及以上称号)等荣誉称号作为重要的评审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申报取得的职称资格,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资格之日起算。
第四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江苏省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表”一式3份。(简称“申报表”,下同)
2.“江苏省申报xx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3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5.对照“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对照“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业绩成果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重大:某时期(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 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 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 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 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 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 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 了解:知其大意。
9. 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本人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参与学术交流、新品种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10万字以上。
11.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文章,文章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报纸、手册类、论文集、增刊等不在此列。
12. 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指由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各部门主办的刊物,并已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 省(部)级以上科技类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和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等业内公认并由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同类奖项。(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科普成果奖视同科研成果一等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视同丰收奖一、二、三等奖,贡献奖和合作奖均视同丰收奖一等奖)。
14. 市(厅)级科技成果类奖指:市科学技术奖、省农业丰收奖和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等由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同类奖项。
15. 项目(课题):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下达或委托开展的有特定目标的工作任务,包括政策研究、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应用推广、检验检测、统计监测、监督管理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县级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
16. 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指原创发明人。专利的转化应用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均由评审委员会认定。
17. 主持人:指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人员。
18. 主要完成(参加)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19. 个人奖励证书:由发文部门制作的奖励证书(不含二级证书)。
20. 国家(省、市)级标准、行业标准:限2019年1月1日以后新颁布实施。
21. 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社会化服务工作包括:从事大田作物、园艺作物、蚕桑生产、食用菌等的良种育繁、栽培耕作、土壤肥料、植保植检、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技术研发和推广、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疫病防控,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农业技术类研发(含引进、集成等)与推广应用。从事大田作物、园艺作物、食用菌等相关的农资和农产品质量管理与检测、茧丝绸产业化经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储藏、品牌建设、农田建设、农业资源环境、农村能源、农业科技管理与教育、农业信息与互联网、农业宣传、农业政策法规(综合执法)及其他相关综合服务等。
22. 畜牧兽医专业技术及社会化服务工作包括:从事畜禽良种繁育、良种良法推广、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生产加工及开发、牧草种植与改良、饲养工艺改进,畜禽养殖环境控制、畜牧机械化智能化应用,畜产品加工与质量管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牧业统计监测、畜禽防疫与检疫、动物诊疗、流行病学调查、实验诊断与监测,实验室管理、动物疫情信息报送、兽药饲料及畜产品检验、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畜牧兽医管理信息化应用、其他相关综合服务等。
23. 备注为“(乡村)”的资格:适用于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和涉农街道所属事业单位中在农牧副渔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4. 行业主管部门:与农业相关的行政机构。
25. 业务部门:与农业相关的专业技术机构。
三、本条件若干说明
1. 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年”均为周年,冠有“以上”和“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数量。
2. 本条件所提省(部)级以上含“省级、部级”,市(厅)级以上含“设区市级、厅级”,“市级”均指设区市。
3.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均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4.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评审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5. 提前申报:指申报人的学历或资历不符合正常申报所规定的要求,但其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可以提前申报。
6. 本条件所提获得的奖项、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业绩,均以个人证书为准。
7. 本条件所提业绩成果、论文、学历等取得的时间,以证书落款盖章时间、合同的签章时间以及论文的发表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3月31日。如有变动,按省职称办要求执行。
8. 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审委员会认定。
9. 本条件所指高质量调研报告(业务指导方案、试验示范总结、技术报告)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一般经行业部门或行业专家认可或使用,其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由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
10. 乡镇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实际,可自主选择申报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兽医师)、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兽医师)或高级农艺师(乡村)、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正高级农艺师(乡村)、正高级畜牧兽医师(乡村),但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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