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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发布时间:2022-08-19 16:1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文),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现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及中央、省关于建立完善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相关规定,对《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公示征求建议和意见。公示期限:2022年8 月22日至2022年8月28日。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28日前以寄送、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与我们联系。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讯信息:

  地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联系电话:0510-81822466;邮政编码:214131;E-mail:wxrsylbxc@163.com。

  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通讯信息:

  地址: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16号B栋三楼;联系人:杨佳玲;联系电话:13506185989;邮政编码:214000:E-mail:yjl@ruilailaw.cn。

  附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

2022年8月22日

  附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文),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制定本辖区内安置人员名单产生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比对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审核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履行征地程序,并指导开展征地补偿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安置人员和保障对象名单。

  财政部门负责预存款账户的指定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设立,出具征地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情况证明。

  各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依法纳入社会保障。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

  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四条  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按年度退返个人缴费部分;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或征地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含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其个人分账户中的本息余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五条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于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并且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按照征地时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工资下限*8%*240﹣(逐期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总金额+退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总金额)标准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首次计提,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原有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安置补助费不全额抵缴的,首次计提资金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后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原有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照上述办法计提资金后,其个人分账户还有余额的,将剩余资金平均分10年记入其个人账户,逐年增加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每年新划入的金额÷139。

  在第十年时,将个人分账户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分账户同步注销。

  征地时,保障对象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第六条  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3月1日以后批准的土地征收按本办法执行。

  江阴市、宜兴市结合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2022年3月1日前已依法批准的征地批次(项目),被征地农民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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