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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7-26 16:48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8089/2022-00178
发文日期
2022-07-23
公开日期
2022-07-26
文件编号
锡人社发〔2022〕4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社会保障,就业,失业,公开
文件下载
内容概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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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通知的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通知的政策解读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6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结合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对参保企业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规定落实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按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确定,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按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照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3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专项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以及对因出现中高风险疫情且政府应对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产的企业,按每名失业保险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企业留工培训补助的参保人数按首次公告出现中高风险疫情上一月度参保人数计算,5个行业具体发放企业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确认。其他行业具体发放企业名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工信、商务等部门或街道(镇)政府进行确定。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实施。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六、实施降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为1%,其中单位和个人分别为0.5%。

  七、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2年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与见习留岗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至2022年年底。

  八、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根据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资金具体提取计划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九、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从缓缴期满次月起补缴,可一次性补缴,也可按月补缴,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动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十一、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

  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3日

附件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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