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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

发布时间:2022-04-15 18:5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近年来,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并且呈现出差异化趋势。这既体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增加和就业自主性的提高,也反映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结构的深刻变化。相对于签订稳定劳动合同的传统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呈现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和工作对象上的灵活性。

  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灵活就业者主要集中在艺术文化(如独立艺术家)、科技创新(如科学家工作室从业者)和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服务业(如教师、律师等)不同,我国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集中在中低端行业,呈现出工作稳定性差、劳动保护状况差、工作报酬低、抗风险能力低等特征,总体就业质量不高,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亟待加强。

  现有制度设计亟待完善

  第一,目前社会保险的筹资方式不利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社会保险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建立在稳定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风险化解机制。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雇主承担缴费责任外,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均由劳动关系双方分担缴费责任,政府亦承担补贴责任。这种三方出资、劳动者单方收益的筹资机制是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福利性来源。然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雇主,或者是没有稳定的雇主,只能由其自己承担劳动关系双方的缴费责任,从而客观上加重了其负担,降低了其收益。

  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不利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目前,灵活就业人员是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的自愿参保人,但在现有制度设计下,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参加缴费水平较低的居民社会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主要一线城市的居民社会保险仍以户籍人口为参保对象,而灵活就业人员往往没有本地户籍而无法在工作地参保,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从而降低了参保质量。

  第三,现行缴费基数确定方式不利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参保缴费的基数往往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对于收入不稳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缴费负担仍然较重。目前,全国层面的社平工资统计已将私营单位纳入,但许多地方仍然以原有口径为准。除此之外,随着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提升,社会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也随之改变。例如,在省级统筹的条件下,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市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要以省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这或将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

  第四,现行参保缴费方式不利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目前,部分地区在登记参保时采取“多险合一”的方式,即一旦参保就要同时参加多项基本社会保险,这从法理上看并无不妥。但是,由于当前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都还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以及总体名义费率较高,灵活就业人员一旦同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则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当期收入水平,使灵活就业人员望而却步。

  灵活就业人群正在分化

  近年来,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特征上体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

  第一,在年龄上呈现出多样性。早期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的“4050”人员,总体年龄较大、就业能力较弱。目前的灵活就业人员则广泛分布在各年龄段,既有年龄较大者,也有大量从事互联网行业的年轻劳动者。不同年龄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需求不同,中老年劳动者对医疗、养老等需求较大,而年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参保意识则相对薄弱。

  第二,在行业分布上呈现多样性。早期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分布在餐饮、家政服务等中低端行业。目前的灵活就业群体中,既有外卖小哥、滴滴司机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者,也有自主创业、具有高知识技能的劳动者,还有直播带货等新兴行业从业者,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和缴费能力自然也有一定差别。

  第三,在就业状态上呈现多样性。有些灵活就业人员长期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几乎不参与受雇劳动,属于主动选择型。有些灵活就业人员则是在受雇劳动被迫中断时(如企业破产、失业),采取灵活就业的方式,从而具有阶段性和被动性,一旦找到稳定的工作,又会成为正规就业人员。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呈现多样性。早期的灵活就业主要表现为自我雇佣。当前的灵活就业则呈现出平台用工、自主创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分离、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任务工作制等复杂的表现形式。

  分类施策,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现行社保制度

  针对我国灵活就业人群正在发生分化的客观事实,笔者认为,不宜出台简单的、一刀切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这不仅会破坏现有已经成体系的社会保险制度,而且无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灵活就业人员,还会对现有的稳定就业造成冲击。相应地,笔者建议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将灵活就业人员按类型纳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并通过优化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来提高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吸引力和福利水平。

  第一,形式上灵活就业、实质上属于受雇劳动的,应按照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职工社会保险。目前,在部分行业存在以形式上的灵活就业掩盖其雇佣劳动之实质的情况。雇佣劳动的实质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在传统的工业社会,资本以机器的形式出现,与劳动相结合;在信息化社会,资本则以信息、平台的形式出现,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仍是劳动关系。因此,有必要在传统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方式,或以参与社会生产与利润分配为标准,明确所有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市场主体,无论其是否为雇佣劳动者,均应按照经营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实现社会保险权利的去劳动关系化。

  第二,确无受雇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收入较高者按照现行政策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判断是否属于灵活就业的根本标准是其劳动过程是否有其他主体投入生产要素,即灵活就业的本质是自我雇佣,主要的生产要素均由劳动者个人提供,如个体工商户、淘宝店主及其他自由职业者。基于我国灵活就业群体正在发生分化的基本判断,对于收入水平较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现行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由其个人承担全部缴费责任,参加职工或居民社会保险。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应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降费率的对象范围内,让灵活就业人员切实享受到改革红利。

  第三,确无受雇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中,对收入较低者探索新的缴费责任分担方式。确无劳动关系且收入较低者,是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弱势群体,其社会保险权益实现情况值得特别关注。笔者认为,解决思路和基本策略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根据其收入情况,自行选择参加职工保险或居民保险,即由劳动者根据不同时期的收入状况自行选择参加,其关键在于建立更加灵活和周密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使得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失。其二,对于收入低于一定标准者,实施社会保险参保补贴政策。例如,对于收入在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下者,可由地方财政分担其社会保险缴费,收入水平越低者,政府分担比例越高。对于城乡低保户,或可探索由社会救助资金承担参保补贴。其三,以工会形式集体参保,工会分担部分缴费责任。在湖南、上海等地,已经出现针对灵活就业群体或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同行业劳动者,由工会出面组织集体参保并分担社会保险缴费责任的试点探索。

  厘清定位,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

  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不宜单独建制,以防止对正规就业产生冲击。与农民工群体相似,灵活就业是一种过渡性就业状态,按照分类解决的思路,其或属于实质上的受雇劳动,或是劳动者的主动选择,即使是被动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中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不宜针对灵活就业群体制定单独的社会保险制度。如果单独建制,且用人单位的缴费成本低于正式用工,就必然会对正规就业产生冲击,用人单位就会倾向于将原本的正规就业转为灵活就业,以节省社会保险成本,这显然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准确定位商业保险的功能。总体而言,不宜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过分寄希望于商业保险,更不宜通过行政指令的方式要求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因为这有违商业保险的市场化原则。当前,商业保险可以考虑在以下领域发挥作用:一是无明确劳动关系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二是以团体或行业为单位,为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年度性的综合保险,主要提供医疗和工伤方面的待遇。

  第三,合理确定缴费基数、真正实现就地参保。笔者认为,可以探索在提高统筹层次的同时,仍沿用地市级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计算标准,从而降低其参保门槛和缴费负担;针对其收入不稳定的特征,允许其以年度为单位缴费;为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的去户籍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参加工作地的职工社会保险或居民社会保险,真正实现就地参保。

  第四,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分险种参保。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总体收入水平较低,同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过重,因此可以允许其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暂缓参加其他保险。

  第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衔接机制。灵活就业人员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更为频繁,亦会在正规就业与灵活就业形态之间转换。建议建立分段计算、合并计发的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机制,最大程度地保障参保人权益。

(4月12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 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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