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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功调处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0-08-11 17:2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案件申请人系智力二级残疾,其家属(法定监护人)诉至我院后,经过仲裁员耐心细致的工作,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处理,受到了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6月底,市仲裁立案窗口接待了一对前来咨询立案的母子,为智力残疾的亲属就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工资等事项申请仲裁。案件受理后,承办仲裁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因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等事项曾经在单位所辖派出所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随后,单位以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矛盾激化。承办人意识到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申请人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沟通主要以其法定监护人为主,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用工管理亦未特殊规定,形成了互不信任的尴尬局面。仲裁员决定先组织庭前调解听取双方意见,了解矛盾焦点。第一次组织调解时,双方当事人一见面就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调解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的家属不仅对单位有“根深蒂固”的负面看法,又因为调解不成对仲裁员也产生不满情绪,声称如果案件处理不满意要对承办人进行投诉。承办人没有受到申请人情绪的干扰,按照法定程序迅速组织开庭。庭审后,承办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向双方释法明理,取得单位的认可并主动表示愿意再次调解。考虑到天气炎热以及申请人家属年龄偏大且在职工作等情况,遂利用上班前、午休时、下班后的时间一次次通过电话联系,沟通调解方案。正当调解曙光初现,单位履行内部请款流程时,申请人又对调解方案提出新要求。经过沟通,了解到这次出现波折是因为申请人增加主张年休假工资诉求。考虑到该诉求需要另案申请且又费时间,承办人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一方面主动向单位说明情况转达申请人包括对调解款给付等诉求,一方面将单位意见及时进行反馈,避免双方因情绪变化导致调解破裂。最终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单位将调解款项以现金方式当场支付完毕。

  调解工作是劳动仲裁工作的基础,也是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重要手段,非常考验仲裁员的耐心和水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始终遵循调解为先、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践行初心使命,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真心实意解决矛盾,用耐心、细心、恒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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