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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发布时间:2020-07-24 09:1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根据《关于督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线索的函》(锡薪联办函﹝2020﹞26号)的要求,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处理了拖欠代某劳动报酬一案。

   一、案情概要

  经查,该案件涉及项目为无锡市新力帝泊湾项目一标段铝合金门窗、玻璃栏杆、百叶、入户雨棚、采光井、铝板幕墙等制作、安装工程,承包方为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迪探),上海迪探将其中部分工程中对应的铝合金门窗、百叶窗、玻璃栏杆制作加工的项目分包给自然人吴某,其兄弟招用代某完成门窗安装等工作。上海迪探称该工程业务已经完工,应付给吴某的款项已经超额支付。现吴某未向代某支付劳动报酬34000元。

   二、办案经过

  2020年4月29日下午,滨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代某进行调查询问,查明涉案单位,固定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及其相关凭证(吴某的欠条)。

  同日下午,向上海迪探在新力帝泊湾现场具体负责的杨某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其提供完成项目中所有工人的花名册和工资支付情况,并确认上海迪探与吴某的非法分包关系,同时制作笔录、固定证据,并告知其单位的清偿责任,清偿支付后可向吴某追偿。

  办案期间,滨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多次联系代某提供的吴某电话,吴某一直拒接电话、拒绝配合调查。

  5月18日,向上海迪探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5月22日17时前足额支付代某34000元劳动报酬。同日17时,上海迪探在滨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笔录室拒签限期改正指令书,次日,向其单位住所地上海松江邮寄限改指令书,于5月20日中午完成有效送达。

  三、处理依据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上海迪探将工程业务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吴某,导致拖欠代某的劳动报酬,理应承担清偿责任。

  另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由此,上海迪探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在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可依法向包工头吴某进行追偿。

  四、执行情况

  5月26日,上海迪探与代某协商后,先行支付代某20000元,并向滨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了转账记录,表示剩余14000元于年底前付清。

  6月4日,滨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上海迪探发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要求其在6月20日前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执行完毕,支付代某余款14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给代某7000元赔偿金。

  经过充分权衡,上海迪探于6月15日将余款14000元付清,该案完结。

  同时,本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规范一起”的原则,滨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该案涉及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未落实等线索向滨湖区住建局进行了移交,并要求其根据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治欠发﹝2020﹞2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延伸思考

  该案涉及非法分包、违反工资发放规定、工地实名制管理等制度未落实。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拖欠问题,关键在于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四项制度的落实。

  “谁承包、谁负责”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对建筑企业提出的要求,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特别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实施,第三十和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向上可追责到有能力支付的施工企业,直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这些规定有利于快速解决工资拖欠矛盾,使施工企业增加违反规定的成本,促进建筑工地四项制度的落实。但也要充分考虑到“依法追偿”的难度,不能使一些不法单位(特别是包工头、带班人员)有利可图,从而会形成反向示范效应,致使类似案件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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