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
时间:2020-07-17 10:27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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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4008089/2020-00176
- 发文日期
- 2020-07-17
- 公开日期
- 2020-07-1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行政人员,公务员,保护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锡人社办〔2020〕24号 关于印发《2020年无锡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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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汇总表
序号 |
抽查事 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检查 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
1 |
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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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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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次/年 |
现场检查或相关复核 |
对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重点检查经营情况、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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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企业年金监督检查 |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报备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 |
10% |
1次/年 |
现场与书面检查或相关复核 |
对企业年金报备企业实施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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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后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第十条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审批许可企业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相关复核 |
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方案的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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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
|
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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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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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或相关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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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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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制定年度稽核计划,对下列事项进行日常稽核或者重点稽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一)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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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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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或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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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或相关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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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要求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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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技工学校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各技工院校 |
30% |
1次/年 |
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或相关复核 |
对技工院校规范办学、教学管理规范的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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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所) |
5-10% |
1次/年 |
现场与书面检查或相关复核 |
检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情况。 |
|
8 |
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五、加强监督管理服务”中规定:各地要做好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18〕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质量督导数据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78号)“三、监管要求”规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应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和检查事项,开展随机抽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经备案的市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
10%-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或相关复核 |
检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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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学生租房补贴 |
关于印发《“太湖人才计划”优秀大学生“锡引”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享受租房补贴的大学生 |
0.5%-1% |
2次/年 |
审核系统检查,或检查材料原件 |
检查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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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监督检查 |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团省委 省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十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16号) 《关于无锡市青年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与补贴发放操作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办〔2019〕56号)中“五(六)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对其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以及补贴申领等情况进行核查。对骗取或套取资金,经有关部门认定,列入失信黑名单,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
5% |
2次/年 |
现场检查或相关复核 |
是否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安全制度、见习管理制度、指导带教制度和师资队伍、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欺骗手段冒领补贴等行为,是否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并履行协议职责,是否做好见习人员日常考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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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情况抽查 |
《关于市区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具体操作办法》(锡劳社就〔2009〕26号 锡财社〔2009〕22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29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 |
1% |
一年1次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或相关复核 |
检查单位缴税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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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抽查 |
《关于市区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具体操作办法》(锡劳社就〔2009〕26号 锡财社〔2009〕22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29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 |
1% |
一年1次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或相关复核 |
是否违规进行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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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失业人员档案补贴和档案代管补贴 |
《关于完善无锡市区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196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区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 |
20% |
4次/年 |
现场检查或相关复核 |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档案是否符合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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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失业保险待遇 |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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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
1% |
1次/年 |
书面检查或相关复核 |
是否符合享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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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41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补贴享受单位 |
4% |
1次/年 |
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或相关复核 |
申请时提供资料真实性及6个月内落实稳岗措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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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326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领取补贴的企业职工 |
2% |
1次/年 |
书面检查或相关复核 |
是否符合享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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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就业援助奖励落实情况抽查 |
《关于发放就业服务补助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10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享受奖励的人力资源机构 |
10% |
1次/年 |
现场抽查、书面审查、电话抽查 |
对推荐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进行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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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求职创业补贴 |
《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8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毕业学生 |
5% |
1次/年 |
书面审查或相关复核 |
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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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一次性生活补助 |
《关于做好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54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对象 |
5% |
1次/年 |
书面审查或相关复核 |
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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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29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补贴申请人 |
2% |
1次/年 |
书面检查或相关复核 |
申请人是否符合大学生、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并在无锡首次成功创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以及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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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创业租金补贴 |
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29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补贴申请人 |
2% |
1次/年 |
书面检查或相关复核 |
申请人是否符合大学生、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复原转业退役军人、农民,并在无锡首次成功创业,租房营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以及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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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29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补贴申请人 |
2% |
1次/年 |
书面检查或相关复核 |
申请人是否符合企业骨干、小微创业者、大学生、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农民在锡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营业,吸纳各类城乡劳动者就业,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保达到3个月以上的,以及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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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身份确认 |
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9〕129号)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员 |
2% |
1次/年 |
书面检查或相关复核 |
申请人是否符合大学生、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本市户籍复原转业退役军人、本市户籍农民、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本市户籍网络商户、本市户籍刑满释放人员、本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其他城乡各类创业对象,以及是对经营活动场所实地调查拍照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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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领取核查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函〔2019〕326号)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地人社部门和厅有关处室单位要认真梳理相关证明事项取消后的信息核查需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在线政务平台、数据共享平台、信息共享平台、人社部门内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以及人社部门内部核查、政府各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相关办事依据的核实力度,防止监控真空,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切实把“减证便民”的好事办好。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申请人 |
不少于2% |
一年一次 |
数据比对或相关复核 |
核查参保人基本信息、参保信息、死亡信息,核对死亡时间与个人申报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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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核查 |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8〕107号)第一条 以信息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待遇领取人(抽查对象仅指无法使用数据比对方式完成资格认证的人员); |
不少于10% |
一年一次 |
数据比对为主,人脸识别认证和异地经办机构协助认证为辅或相关复核 |
核查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是否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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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市属参保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核查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属未按时参保的工伤职工单位(社保行政部门已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除外) |
20% |
1次/年 |
书面为主,现场为辅或相关复核 |
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要求:提前3日对检查内容、要求、方法及需准备的资料通知被检查对象,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持公务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并由检查单位对检查内容确认签字盖章,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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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工伤定期待遇享受资格核查 |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省外户籍的定期待遇资格享受人员 |
20% |
每年 1次 |
书面函询或相关复核 |
抽查对象是否仍符合待遇领取资格。 要求:明确抽查对象后,向对象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进行书面函询,根据函询结果核实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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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稽核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八条;《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第四十一条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属未按时参保的工伤职工单位(社保行政部门已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除外) |
20% |
1次/年 |
现场与书面或相关复核 |
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要求:提前3日对稽核内容、要求、方法及需准备的资料通知被稽核对象,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持执行公务证件进行现场稽核作相应笔录,并由被稽核单位对笔录内容确认签字盖章,于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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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领取核查 |
《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有关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17〕243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机关事业参保单位 |
不少于5% |
一年一次 |
数据比对与书面函询或相关复核 |
检查《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审批表》,核对死亡时间,核实是否存在退休死亡人员待遇多发情况。对多发待遇人员,由单位配合进行待遇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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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疫情期间岗前培训补贴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5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获得补贴的企业 |
不低于20家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相结合或相关复核 |
咨询是否开展培训,岗前培训的过程资料,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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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疫情防控期间职业技能提升线上培训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办〔2020〕10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获得补贴的企业 |
不低于15家 |
1次/年 |
平台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或相关复核 |
咨询是否开展培训,线上培训的过程资料,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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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区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帮困慰问 |
《无锡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帮困慰问工作的试行办法》(锡退办发〔2017〕7号)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享受帮困慰问的困难退休人员 |
1% |
1次/年 |
电话抽查或相关复核 |
困难退休人员是否收到相应的帮困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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