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
时间:2020-07-06 15:51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20-00153 | 发文日期 | 2020-07-06 | 公开日期 | 2020-07-0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案件,执法,就业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管理应足够重视,人员招用过程中必要的身份审核环节不能缺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我局接到举报我市某美容院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经过调查,该美容院以招用学徒的名义使用童工一名。此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至其监护人,并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单位在调查期间,也已主动整改,将童工交其监护人。
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管理应足够重视,人员招用过程中必要的身份审核环节不能缺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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