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3-12 10:17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19-00083
- 发文日期
- 2019-03-11
- 公开日期
- 2019-03-12
- 文件编号
- 锡人社发〔2019〕4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社会保障,通知,公开
- 内容概述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省人社厅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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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省人社厅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劳务派遣单位2018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管辖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2018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组织实施核验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二、核验对象
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18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分支机构)。
三、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核验所需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经营情况报告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报告表(附件1);
(二)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2);
(三)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3);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上述(一)(二)和(四)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提交上述(三)(二)(四)(复印件)材料,书面材料盖章装订成册。
五、工作要求
1.周密计划安排。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年度性工作任务,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放管服”等工作要求,切实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加强协调沟通;要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布核验通知,明确承办部门、办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等,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参加年度核验,并按照一窗受理、分工协作、集中核验等形式,切实做好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
2.及时组织核验。在核验工作中,对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提交的报告材料,要严格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补正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或附表3中受理报告机关栏上加盖各级人社部门的“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标注核验日期,并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3.抓好服务监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定期组织对劳务派遣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特别要把没有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作为重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将抽查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4.做好统计上报。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按照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信息统计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核验情况总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附件4)上报市局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曹惠南 电话:81822459
附件:点此下载全部
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报告表》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3.《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4.《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