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调整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8-06-11 17:23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18-00215
- 发文日期
- 2018-06-01
- 公开日期
- 2018-06-11
- 文件编号
- 锡人社规发〔2018〕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社会保障,通知,公开
- 内容概述
-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简化就医流程,更好地衔接全国跨省、省内异地就医工作,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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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简化就医流程,更好地衔接全国跨省、省内异地就医工作,经研究,现就2018年调整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诊疗项目的支付类别和支付比例。将《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9年版)》中部分与省厅现行诊疗项目库有差异的项目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参照本市同类别项目确定乙类项目的支付比例。具体详见附件1-4。
二、优化完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放、化疗就医管理办法。患有恶性肿瘤参保人员需在门诊放疗(含核素治疗、伽马刀治疗等,下同)、化疗(含抗激素治疗,下同)的,经指定市级医疗机构鉴定后,可直接在鉴定医院登记,并在市区约定一家进行放疗或化疗的医院后(鉴定医院或其他医院),在门诊放、化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含原每月1000元以内的辅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相关的检查费用,化疗用药范围详见附件5),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规定的基金支付部分,直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医疗机构结算,个人不再垫付后报销。原一个疗程限额8000元的规定不再执行。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的部分,原则上按本院前三年放、化疗总额的平均值另行增加医院年度费用总额,具体总额指标另行公布。
三、扩大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将患有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约定医疗机构(暂定为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锡山人民医院分院、钱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上使用的专科药物的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规定支付,按规定由基金支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无需个人现金垫付。精神病的诊断要点和专科药物范围暂均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精神病门特费用结算,原则上执行锡人社发〔2016〕47号文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按病种付费。
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条规定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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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2009年版诊疗项目由甲类项目调整为乙类项目
2.原2009年版诊疗项目由甲类项目调整为丙类项目
3.原2009年版诊疗项目由乙类项目调整为甲、丙类项目
4.原2009年版诊疗项目由丙类项目调整为甲、乙类项目
5.门诊化疗用药范围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