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厉惩处拒不配合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
时间:2017-10-31 16:04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17-00308 | 发文日期 | 2017-10-31 | 公开日期 | 2017-10-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案件,执法,行政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我局在接到举报某外包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在调查过程中,我局要求该单位按时提供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该单位逾期未接受调查询问,也为提供相关材料,存在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
我局接到举报某外包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在调查过程中,我局要求该单位按时提供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该单位逾期未接受调查询问,也未提供相关材料,存在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单位处以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