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处理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行为
时间:2017-03-22 10:24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17-00202 | 发文日期 | 2017-03-22 | 公开日期 | 2017-03-2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劳动、人事、监察--监察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案件,处罚,保护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2017年2月,我局接到职工举报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违反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单位共有从业人员99人,应参加社会保险99人。当月该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仅申报70人,瞒报职工人数29人,涉及瞒报工资总额678... |
2017年2月,我局接到职工举报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单位共有从业人员99人,应参加社会保险99人。当月该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仅申报70人,瞒报职工人数29人,涉及瞒报工资总额67816元。
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和《江苏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用工情况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并以该单位瞒报的工资总额67816元为基数,处以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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