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行为
时间:2014-07-31 15:47 浏览次数: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08089/2014-00015 | 发文日期 | 2014-07-31 | 公开日期 | 2014-07-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 | 综合政务--其他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案件,处罚,行政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行为 |
2014年初,我局对某塑料制品公司进行了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规定的情况。经查,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69人(其中当月新入职7人),应参保人数62人。当月该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仅申报20人,共瞒报职工人数42人,涉及工资总额95653元。
此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的规定。
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用工情况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并以该单位瞒报的工资总额95653元为基数,处以罚款9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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